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发展,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全力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上虞市工业强市建设规划(2012-2016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推进落实,在有效投入、强企培育、园区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引育、两化融合、节能降耗、减负增效等八个方面出台27项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由大向强发展,不断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
二、资金安排
2012至2016年,市本级财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再增加每年1亿元的工业强市建设引导资金,形成每年6亿元、5年30亿元规模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过配套、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工业强市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上,1亿元工业强市建设引导资金重点用于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专项配套,1.5亿元用于鼓励有效投入、强企培育、园区建设、两化融合、节能降耗等奖励补助,1亿元用于科技创新奖励,1亿元用于人才引育奖励补助,500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开放型经济发展,1亿元用于投资地价优惠。强化政策激励扶持的导向性、绩效性与长效性,适时调整完善具体资金安排。
三、扶持重点
(一)扩大有效投入,加快强市建设
1.鼓励企业加大先进装备投入
积极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银融资或非上市直接融资方式加大装备投入,对企业加大先进装备投入实行专项奖励:
①凡经核准或备案、建设规范,且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在考核建设期限内实施并已竣工投产、符合工业强市建设规划主导产业(机械装备制造业、绿色化工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的工业转型升级生产性投入项目,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4-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150万元。
②对符合《上虞市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2011年本)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专家评审、专业机构审计、社会公示等程序后,奖励幅度再提高1个百分点;对零土地技改或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奖励幅度再提高1个百分点;对引进国外先进成套自动化设备,或购买经国家级认证中心认证的国内最先进成套自动化设备的,奖励幅度再提高1个百分点。上述项目奖励幅度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2.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①对列入市级重点服务业项目计划,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并开业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奖励额度再提高20%。具体执行《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1号)等有关规定。
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工业、服务业企业在市内独立注册公司,建立运行正常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其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凡市内新注册或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上虞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给予奖励。具体参照执行《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1号)等有关规定。
ƒ积极推进工业设计智造项目建设,鼓励市场化培育和运作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对被授予省、绍兴市特色设计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在上虞独立设立或与本地企业合作设立工业设计企业,经验收符合条件,并与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对接项目的,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原有工业设计企业以2012年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基数一定5年不变,每年超过基数部分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同时每年在市内工业设计企业中评选工业设计十强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该工业设计获得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优秀工业设计产品的,分别再一次性奖励设计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本市工业设计企业被相关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浙江省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积极推进“招商选资”一号工程
①鼓励外资引进到位,对引进外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到外资的数额及规模、质量、来源地等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积极引进“大好高”外资项目,对引进能明显提升我市产业层次的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国际大公司投资的且当年有实到外资的项目、属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的项目、属现代服务业的项目,根据到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③鼓励外资嫁接。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因股权或资产交易产生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缴纳的企业。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并购后第一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比并购前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超过10%增长部分增缴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在利润增资过程中,外方因利润分配用于增资而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原被并购企业房屋、土地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市部分自并购年度起三年内按50%予以奖励。具体执行《关于鼓励外资并购和外企利润增资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0〕42号)等有关规定。
④鼓励引进内资项目,内资引进项目实到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超过100万元,再奖励人民币0.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市外国内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内资项目,且当年度实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含),再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每超过100万元,再奖励人民币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房地产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具体执行《上虞市内资引进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
⑤积极发展回归经济,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外资800万美元以上,按合同规定开竣工且从投产开始三年内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或年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的“回归经济”工业项目,经认定后可在超过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中给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奖励,并可按达到之年纳税总额的5%给予三年奖励。具体执行《关于大力发展“回归经济”的实施意见》(市委〔2012〕29号)等有关规定。
(二)扶持做大做强,支撑强市建设
4.推进产业集群建设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建设,重点支持块状项目建设、企业技术创新等;鼓励行业协会加强管理体系、市场营销合作体系、生产协作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外部智力支撑等,具体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5. 培育三个“一批”企业
围绕规划明确的主导产业,每年评定一批规模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型企业,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创新型企业,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成长速度快的品牌型企业,在财政贡献、项目投入、研发费用、人才引进和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6.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①鼓励规范化股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所得以及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等过程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通过项目贴息全额补助给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因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实际控制人不变)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通过项目贴息全额补助给企业。企业以上市为目的且已完成改组或者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具体执行《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59号)等有关规定。
‚鼓励上市融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已正式备案,已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在与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作协议至成功上市期间,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缴额为基数,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所得税的留市部分,通过项目贴息补助给企业,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实现首次公开发行(IPO),按融资金额和投资本市比例的不同给予30-1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增发、配股、发债),其融资额60%以上投资本市的,可享受实际投资额1‰的贴息补助。企业在境内异地买壳上市且注册住所迁至上虞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境外买壳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具体执行《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59号)等有关规定。
ƒ市内企业IPO超募资金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金(募投项目)落户本市超过60%(含)以上的,可同时享受引进内资有关优惠政策。
7.鼓励企业重组
鼓励市内外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采取购并、联合、控股等方式实现资产重组。按重组方为市内企业、市外企业,及与被重组企业有无债务、信贷、担保关系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基数,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对市内企业实施的非自救重组,三年内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超过市财政收入增幅的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对市内企业为自救而实施的重组,三年内重组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被重组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全额奖励;市外企业重组市内企业后注册地仍在本市的,三年内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办证过程中涉及的地方税费,留市部分全额奖励;被重组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留市部分,自重组年度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经确认为重组行为的股权投资,其经营收益股权分红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留市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4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政策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市委〔2012〕48号)等有关规定。
8.鼓励企业提质
①大力推进质量强业强企,每年组织一次“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评审活动,表彰“市长质量奖”企业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表彰“质量管理标兵”2人,每人奖励5000元。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质量强省示范区、示范行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绍兴市质量强市示范区、示范行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绍兴市企业质量管理五星级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具体执行《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4号)等有关规定。
‚大力争创品牌名品,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申请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奖励0.5万元,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40万元、20万元奖励。具体执行《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4号)等有关规定。
ƒ着力提升行业话语权,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标准,对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余单位减半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成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具体执行《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4号)等有关规定。
④鼓励企业“走出去”,对本市企业在境外注册设立资源性开发、研发、生产及贸易企业进行分类奖励;对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展览、自行参加的境外展、块状经济抱团参展,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补助;对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并购或参股境外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外贸外经发展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三)强化园区开发建设,保障强市建设
9.加快园区开发建设
①加快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东二区和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开发建设步伐,凡符合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二区、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重点发展产业要求的工业项目,分别在招拍挂起始价20万元/亩、35万元/亩的基础上,根据产业、规模、外资、投入等情况实行分档优惠定价。凡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东二区及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停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凡按时建设投产、达到相关投资强度、亩产贡献等要求,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东二区入驻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新办企业三年内缴纳的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市内老企业搬迁或新上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确保上年基数并环比增长10%的基础上,超额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凡按时建设投产、达到相关投资强度、亩产贡献等要求,在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注册投资新办的新兴产业企业,第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奖励;第二、三年在确保上年基数并环比增长15%的基础上,超额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取得的土地出让价款。
具体执行《关于加快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发展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08〕37号)、《关于加快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二区发展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0〕53号)、《关于加快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
10.鼓励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
对市规划确认的乡镇工业功能区公共道路、桥梁、电力、给排水、污水处理和通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分别按实际投入财务支出额的40%和15%给予补助;市级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按50%给予补助。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实行专项贴息,年终结算,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返还乡镇,用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水平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2〕11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扩权强镇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47号)等有关规定。
11.着力创建省工业强镇
探索建立强区、强镇的评价考核机制,选择确定一批省工业强镇(园区)创建试点,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2.推进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
①倡导“亩产论英雄”理念,推行综合排序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考核评价体系,运用综合排序结果倒逼企业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实施腾笼换鸟提升改造。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对低效闲置且无力或没有意愿提升改造的企业,可由政府协商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土地收回进行二次开发;对需要发展空间的优势企业鼓励其对有低效闲置土地的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对符合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可在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对上述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如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或存在违法用地的,可以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二次开发。
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提升改造,对企业不改变用地性质(原项目已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竣工,取得房产证)、在符合城镇规划及消防规范的前提下,经许可实施拆除重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优化土地利用的,实施“零土地”技改项目,增加容积率部分土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降低绿地部分不再增收异地绿化费,并给予办理相应权证;新实施的项目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增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零土地”技改项目竣工并取得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后,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相邻的属同一土地使用权人需要合并宗地的,允许土地进行合并归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统一核算,涉及相邻多宗土地归宗开发的,经国土部门同意,允许按原合并宗数分割办证。
④引导企业高效使用土地,对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内高效用地的规上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强市建设
13. 鼓励自主创新
①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绍兴市级奖励)。
②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按绍兴市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③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设立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对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④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对企业(或单位)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对企业(或单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市财政设立每年300万元的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每年确定30只左右项目,每只补助5-15万元。
⑤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财政奖励力度,支持“三个一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按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抵扣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财政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订。对年度税收超过1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超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技改投入;对年度税收超2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超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技改投入。
以上具体执行《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4号)有关规定。
⑥对认定为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高新技术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推进科技创业服务
①引进入驻市科创中心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除给予一次性补助外,每年度根据工作业绩分别给予奖励,高校、院所开展的重大技术转移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②市科创中心扶持对象、入驻科创中心的研发机构、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时期、面积的房租补助。
③符合条件认定的市科创中心孵化企业,重点孵化企业资助种子资金20-100万元,一般孵化企业资助种子资金10-20万元;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年日均贷款额1-3%的贷款贴息;三年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10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执行《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2〕116号)的有关规定。
15.推进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列入市平台建设计划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享受投入补助、绩效奖励、提升奖励、启动补助等政策。
①建设期内的平台实行分期补助,每年按平台(含平台核心成员单位)为社会提供公共科技创新服务的仪器、设备实际投入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平台建设期内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②已投入运行、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且绩效考核优秀的平台,按当年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获取实际收益额审计结果的50%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③已列入本市级建设运行的平台,经行政认定并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检测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新列入当年市平台建设计划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再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
具体执行《上虞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
(五)推进人才引育,激活强市建设
16.鼓励人才引进集聚
①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地(市)级以上特级专家、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企业工作,五年内可享受每年0.5-2万元补助,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奖励。经批准到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生活费补助。具体执行《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9〕41号)有关规定。
②到我市企业工作并入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C类创新类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入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短期项目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扶助资金。由我市推荐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创新类人才,在分别参照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类人才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长期项目、短期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资助。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按长期项目、短期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8号)有关规定。
③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按企业支付给“海外工程师”年薪15%的标准,每年对企业给予一次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连续资助每人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按国家资助额1:1的标准给予企业匹配资助;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我省外国专家局批准,但不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每次给予企业2-2.5万元资助。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8号)、《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9〕41号)有关规定。
17.扶持人才创新创业
①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才,以及有3年以上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在我市创办新兴产业项目,经评审可享受30-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时享受工作场所租金补助、税费优惠、设备投入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具体执行《上虞市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虞政发〔2011〕25号)有关规定。
②对入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C创业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落户我市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创业类人才,在分别参照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类人才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配套资金。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不再参加省、绍兴市海外人才项目评审的,直接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贷款的,分别给予两年内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并享受税费等其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强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7号)有关规定。
③对入选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B、C创业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200平方米内的三年免租研发办公用房或相当于2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租金补助;对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提供1500平方米内的中试厂房,第1年免收租金或租金全额补助,第2、3年分别按租赁费用的50%、30%给予租金补助。创办企业三年内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六年内所交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强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7号)有关规定。
④加快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8号)有关规定。
18.鼓励人才培养提升
①各类人才新评为上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上虞市“十佳高技能人才”、上虞市专业技能大师等以上荣誉或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等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的,可享受一次性0.3-5万元奖励。对省特级专家、绍兴市高级专家和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入选绍兴市级重点创新团队、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具体执行《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9〕4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8号)有关规定。
②企业经营者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及以上学历培训,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1万元、0.3万元的奖励。具体执行《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9〕41号)有关规定。
③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培训补助。
19.优化人才服务保障
①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上荣誉的等五类人才新购商品住房,按五种类别分别享受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企业全日制高校本科学历以上或获得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上荣誉、在上虞市内无个人房产的人才,在百官街道、曹娥街道范围内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六种类别分别可以享受每月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补贴,其他区域租住商品住房的,按60%标准补助。具体执行《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市委〔2011〕15号)有关规定。
②省级以上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对象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绍兴市高级专家,以及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其子女入学时,享受“按需择学”政策,根据其要求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免收择校费。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地(市)级和上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时,享受“城区就学”政策,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城区学校入学。其他人才子女由市教体局或乡镇、街道指定乡镇级学校入学。具体执行《上虞市人才子女入学安排暂行规定》(市人才办〔2011〕3号)有关规定。
(六)推进“两化融合”,加强强市建设
20.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
每年在企业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网络化等方面择优确定不超过20个总投入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对通过验收的,按信息化设备和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信息化项目由市内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工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称号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七)鼓励节能降耗,优化强市建设
21.鼓励企业节能投入
市年度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效益的3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清洁生产审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年度通过省级“绿色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当年列入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通过省级以上能源计量示范企业考核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22.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对企业淘汰属于国家、省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市财政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50%的配套奖励。对企业自愿淘汰相对落后产能的,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及设备投资额为依据,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5%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优先给予项目贴息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其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净值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八)推进减负增效,助推强市建设
23.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自
24.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
担保机构年度内日均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不包括担保机构为市外企业及担保机构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下同)在注册资本金4倍(含)或担保额度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日均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给予1%的业务补助和0.5%的风险专项补助,其中风险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除上述政府指定的担保业务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担保损失并代偿的,按其损账代偿额度扣除上述风险专项补助额以后的实际损失给予10%的政府补贴。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对年度综合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率差部分给予50%的政府补贴。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性担保业绩突出(占当年担保总额60%以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且考核优秀(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的担保机构,从设立之日起5年内逐年按担保机构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担保机构被纳入浙江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具体执行《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虞政发[2012]50号)等有关规定。
25.建立企业互助基金
设立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资金总规模为1.5亿元,互助基金用于会员企业在市内外银行的贷款转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转贷后,采取“以票换票”的方式实施;个别市内银行不能采取“以票换票”方式进行转贷的,贷款银行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票入帐且必须签订转贷担保承诺书,落实专人负责,保证将转贷资金当日划转至市总商会指定帐户;对原票入账转贷的企业,须提供第三方担保。具体执行《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2]273号)等有关规定。
26.规范清减涉企收费
自
27.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切实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制度,大力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并联审批、综合验收、多证联办等制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批前置性程序和环节,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同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2家。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的联合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
四、附则
1.对获得省工业强市建设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配套补助,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若该项目已获得市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项目晋升等次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2.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偷税漏税欠税(费)、违反计划生育、未完成节能降耗当年指标的企业,取消奖励。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信息反馈给经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下年度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交叉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励政策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除有效投入外所有奖励不得超过企业纳税留市部分。
4.本意见自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