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法)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5年10月施行以来,为推动我市养老保障事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市委〔2007〕48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1、新进入符合原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在编职工(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以下称职工),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按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可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其余人员一律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对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对象继续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同时允许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3、适时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固定工(不含参公人员)及其离退休(职)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性质分类改革要求,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基数及比例
1、合理调整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由原按在职(在编)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调整为按参保在编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单基数”)缴费;改按“单基数”缴费后单位月缴费基数低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按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绩效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绩效工资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300%确定。本通知执行月份起至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执行,统筹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2、适当提高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后,其单位缴费比例提高到23%,以后视情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3%,分三年到位,其中:第一年1%,第二年2%,第三年3%。
无单位且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对象,其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档案工资和全市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之和确定,但不低于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最低缴费工资;并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适度改革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1、对法定离退休(职)统筹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对象,到达法定离退休(职)年龄时,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政策确定。从
2、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男缴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满15年);女缴费年限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满15年),以及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对象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全额列入统筹基金支付;不满以上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
3、对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待遇计发。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根据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精神,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同时对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市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给付水平,所需资金由原单位或市财政安排。对原未安排该项补贴的转移人员,在上级未出台政策前,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建未建个人账户的年度可按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计算个人账户(只作计发依据),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机构改革、改制时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职工本人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比照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4、对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本通知实施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已离退休(职)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离退休费(含按节发放的生活补贴),同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正常调整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
1、完善统筹基金结拨办法。从
2、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地税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认定、退休(职)费核定及调整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单位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额征缴数据,核拨或发放职工退休(职)费或基本养老金;其中,有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给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无单位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到人;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基金的专户存储和保值增值,监督基金支付工作。
3、经人事代理以自谋职业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及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款项暂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原按年征收调整为按月征收。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关于缴费年限问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参保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本通知实施后新参保职工及按《上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虞政〔1995〕33号)已参保的职工,参保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记载为实际缴费年限,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补差后视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
2、事业单位改制下岗分流职工经人事代理并以自谋职业身份选择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接续缴费的,可在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09〕34号)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基础上,对每一年度缴费不少于6个月的困难人员予以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关系并可接续缴费照顾;按累计缴费月份满12个月计算为一个缴费年限,并以此作为其工资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其中:对每一缴费年度缴费满12个月的,可再申请政府给予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三个月的困难补助,补助时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执行时间一致。
3、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数同步调整,仍按虞政办发〔2011〕172号文件精神自行申报,但在职职工个人月平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也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征缴。
4、经人事代理并以自谋职业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
6、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处理。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