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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设施强制更新淘汰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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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上虞市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设施强制更新淘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

上虞市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企业

设备设施强制更新淘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因设备设施陈旧、带病运作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化工企业使用的由资质单位制造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类特种设备。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备设施是指除前款特种设备以外的相关设备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备设施,列入强制更新范围:

(一)特种设备

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已满三个定期检验周期的,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年,且前二个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在三级以内;

2、在用压力容器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定期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的;其中对盛装、使用或输送易燃易爆、剧毒及强腐蚀介质的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级为三级的;或使用过程中,不符合设备设施出厂设计参数要求的;

3、在用特种设备未能提供出厂技术资料或铭牌缺失、且又不能有效证明其使用参数的;

4、因设备设施本身或相邻装置发生事故承受高温高压侵蚀而使材质参数发生改变的;

5、其它存在严重缺陷,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承压类设备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

1、存在现实性危险,经重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2、设备老化,安全性降低,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5、本质安全性较低容易发生事故的;

6、超过设计规定使用寿命的。无设计使用寿命资料的设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储存强腐蚀性介质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生产储存甲、乙级易燃易爆介质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3)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4)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设备,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十五年;

5)同时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按较短期限执行;

6)已到上述使用年限的设备,确因特殊理由企业要求继续使用的,须委托有资质的安评或检验单位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价或技术检验,并在确认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用设备设施,不得继续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更新淘汰,并将更新淘汰结果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备设施报市安监局、所在乡镇(街道)或“两区”备案,其中特种设备还应报市质监局备案。

对符合《上虞市加快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财政“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6]208号)条件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提出“以奖代补”申请。

第五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期安全评价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对国家规定须进行环境评估要求的,由市环保局负责。其中对安全评价、环境评估中涉及特种设备要求的,应满足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设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事故隐患整改率均达到100%的要求,并由市质监局确定。

在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性危险的设备(装置)应当立即停用,予以淘汰更新或者修复。更新或修复后,应经安评单位确认合格。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检查,建立并落实一年一度的停产巡检整修制度,确保在用设备设施使用安全。停产巡检整修计划提前一个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更新淘汰的设备设施,所属企业如投作他用,不得继续作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容器。

第七条  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装备的自动化水平;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

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符合强制更新淘汰条件的在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依法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发出书面《指令书》,并实施督查跟踪,对拒不整改的相关企业,报请当地政府取消年度各类综合性评比(奖励)资格,一律停批所有在建项目。

第八条  实行事故责任追究从严制度。对应列入更新淘汰的设备设施,使用企业未及时更新淘汰并继续使用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企业在经济上行实行从严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监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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