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制止政府投资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虞市制止政府投资项目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制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造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实行监督,并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发改、审计、工商、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招标投标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应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条 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者外聘。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专业不配套的,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挂靠行为: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
(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的;
(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关系的;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成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虽基本到位,但其财务、人事、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他人负责的;
(五)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
第十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经理或总监工程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批准可予更换。
(一)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在项目部任职期间因故死亡的;
(二)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在项目部任职期间因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因犯罪被羁押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四)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造成严重后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经理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可由建设单位提出撤换要求,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批准予以撤换。项目部其它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条 一名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等书面资料盖章为中标企业公章,不得盖项目经理部或技术部等印章。审计对账时应由投标文件对应的项目经理到场,或中标企业书面授权的专职核算员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执行与在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申请入市登记时,必须向市招标投标中心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投标承诺书,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时,还须向建设单位提交《上虞市政府投资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符合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四大员必须提供持有本公司的用工合同及养老保险依据,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公示,投标时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确认意见,入市企业投标时必须提交以上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应建立由单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标后工程的监督管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应上报市发改局、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市审计局备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投标时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
建设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现场管理和进展情况月报制度(详见附表),在次月1日前报市发改局、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报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
(二)计划工期进度无正当理由拖延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书面责成其限期清场,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配合处理,并向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通报。
第十八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工程施工检查中,应当在施工现场核实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总监和监理人员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对不一致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必须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要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进行调查,并以监督建议的形式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移送,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如实填报《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现场管理和进展情况月报表》,此项工作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企业,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和市招标投标中心,作为企业投标禁止入市或评委评标时扣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直至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局、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现场管理和进展情况月报表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现场管理和进展情况月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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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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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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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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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
岗位 情况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安全员 |
材料员 |
质检员 |
总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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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到位率 |
月到位率 |
月到 位率 |
月到 位率 |
月到 位率 |
月到 位率 |
月到位率 |
月到位率 |
月到位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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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时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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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际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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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进度情况: | ||||||||||
此表次月1日报市发改局、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