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丁如兴
二○○九年一月一日
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集体土地(含耕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并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珍惜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四条 征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实行联动责任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统一征地中心承担征收土地的业务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依法负责做好本辖区土地征收的基础工作,指导被征地村(居)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收回被征收土地的承包合同,监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牵头组织交地,协调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信访和纠纷。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和拨付征地补偿资金。
农林部门负责监管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
发改、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受理。
(二)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集体土地的范围、面积、用途及时间要求等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书面通知被征地村(居)。被征地村(居)接到征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就征地有关事项及是否听证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并通知被征土地使用人停止种植和搭建。
(三)调查。被征地村(居)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界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
(四)签约。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市统一征地中心)拟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市统一征地中心依法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
(五)征收方案报批。土地征收方案拟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报批。
(六)公告。征收土地实行“两公告”制度。土地农转用及征收方案批准后10天内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45天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补偿安置方案报批。“两公告”结束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支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和被征地村(居)提出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拨付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九)交地。经依法批准及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到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交地。被征地村(居)应如期交地,不得拖延或拒交。
第七条 征收土地实行补偿制度。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征地区片综合价,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全市划分为四个区片,区片范围及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
区片Ⅰ:百官街道老城区和城北新区(东至凤山路及迎宾大道、南至铁路桥、西至曹娥江、北至四环线)。标准为每亩4万元。
区片Ⅱ:包括百官街道(除区片Ⅰ范围)、曹娥街道、东关街道、崧厦镇、道墟镇、小越镇、梁湖镇、盖北镇、驿亭镇。标准为每亩3.6万元。
区片Ⅲ:包括上浦镇、章镇镇、汤浦镇、谢塘镇、沥海镇、丰惠镇、永和镇。标准为每亩3.3万元。
区片Ⅳ:包括长塘镇、下管镇、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标准为每亩3万元。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园地、其他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及未利用地的,按耕地标准的50%执行。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9000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实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2)。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凡收到征地通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临时设施;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为合理处理征地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青苗、附着物补偿,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乡镇(街道)及“两区”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区片综合价的10%。
第十条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或移作他用。
(一)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被征地村(居)应将土地征收补偿费收支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村(居)和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争议处理按《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执行。
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及处理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被征地村(居)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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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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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标准 |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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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 |
1200 |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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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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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鱼塘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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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水产养殖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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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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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甘庶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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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
20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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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 |
2000-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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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 |
5000-7000 |
含棚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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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桔、桃、青梅、板栗 |
3500-4500 |
零星每棵8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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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樱桃 |
8000-10000 |
零星每棵5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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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花卉 |
20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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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本花卉 |
30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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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竹基地 |
2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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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竹基地 |
30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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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柴竹 |
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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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在3cm以下成片林木 |
2000-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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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在3cm-10cm的零星树木 |
40-60 |
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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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在10cm-20cm的零星树木 |
6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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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20cm的零星树木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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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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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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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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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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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线(档)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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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渠道、地下瓦管(m) |
4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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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 |
宽≥2m |
机耕路(碎石路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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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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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4m |
机耕路(碎石路面)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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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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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埠(只) |
简易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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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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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农田机房(㎡)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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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穴)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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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 |
砖砌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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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材质 |
30(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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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m)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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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蔬菜大棚(㎡) |
钢架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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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竹混架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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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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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棚架(㎡)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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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管理房(㎡) |
1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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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舍(㎡)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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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地坪(㎡) |
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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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口)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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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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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穴坟墓按两个单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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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特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提供依据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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