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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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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功能区块和产业结构布局不断调整优化,原有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声环境管理,根据《上虞市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十月十八

 

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噪声区域环境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根据上虞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1994),特制定《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I类标准:适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II类标准:适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道路(包括4类和4类。4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城市噪声功能区划

上虞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分范围为上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中杭甬高速以南、上三高速以东、环南路以北、兰芎山、驿亭镇、梁湖镇以西的区域。共划分30块噪声功能区,其中 1类标准适用区域5个,II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个,类标准适用区域 5个,Ⅳ类标准适用区域18个。噪声功能区边界规定如下(按顺时针方向排列):

(一)Ⅰ类标准适用区

区划图中的代号

边界或范围的规定

Ⅰ—1

江东北路—江东路—人民路—人民东路—三环北路—迎宾路—杭甬高速—江东北路

Ⅰ—2

江东南路—杭甬铁路—驿亭镇以西—梁湖镇以西—百丰公路—环南路—江东南路

Ⅰ—3

舜江西路—江西路—孝女路—上沙村—春晖大道—三环西路—舜江西路

Ⅰ—4

五甲路—北二路—一号路—东二路—北一路—东三路—新楼下村—东四路—一号路—博文路—通江路—三环西路—滨江路—五甲路

Ⅰ—5

四环路—上三高速—东三路—曹甬铁路—四环路

(二)Ⅱ类标准适用区

区划图中的代号

边界或范围的规定

Ⅱ—1

江东路—人民路—迎宾路—百崧河—杭甬高速—江东路

Ⅱ—2

盖山南路—王充路—凤鸣南路—市民大道—英台路—盖山南路

(三)类标准适用区

区划图中的代号

边界或范围的规定

1

三环北路—迎宾路—杭甬高速—人民东路—西陡门—三环北路

2

杭甬高速—上三高速—环南路—孝女路—上沙村—春晖大道—三环南路—舜江西路—滨江路—三环西路—通江路—博文路—一号路—东四路—新楼下村—东三路—北一路—东二路—一号路—杭甬运河—北二路—五甲路—滨江路—杭甬高速

3

杭甬铁路—三环东路—百谢路—山阴路—杭甬铁路

4

峰山北路—杭甬高速—广场路—江环路—峰山北路

5

329国道—别克4S店—新宅村—329国道

(四)类标准适用区

1、交通干线道路共18条,名称如下:

杭甬铁路、新建路、江扬路、迎宾路、凤山路、人民路、舜江路、三环路、江东路、滨江路、曹娥江、肖绍运河、总干渠(百崧河)、百岭路、二环路、104国道,市民大道。

2、交通干线道路(包括内河航道、铁路等)两侧区域规定如下:

若相邻区域为Ⅰ类标准适用区域,则交通干线道路边界外 50米划为 IV类标准适用区;若相邻区域为 II类标准适用区域,则交通干线道路边界外30米划为IV类标准适用区;若相邻区域为 III类标准适用区域,则交通干线道路边界外20米划为 IV类标准适用区。但若在上述两侧范围内,建有能起到明显阻挡干线交通噪声效果,并使其后不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某种建筑物(三层以上楼房)时,交通干线道路(除铁路外)两侧区域应为干线道路边界至该建筑物间的地带。

3、各火车、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按类标准执行。

   三、本规定各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值按(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工业噪声源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执行(GB12525-9O)《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内河两岸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四、毗邻区域之间的边界噪声按高标准区域一侧的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执行的噪声标准中所称昼间指北京时间6时至22时,夜间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虞政办发[2003]77号《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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