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功能区块和产业结构布局不断调整优化,原有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声环境管理,根据《上虞市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噪声区域环境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根据上虞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1994),特制定《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I类标准:适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II类标准:适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道路(包括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城市噪声功能区划
上虞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分范围为上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中杭甬高速以南、上三高速以东、环南路以北、兰芎山、驿亭镇、梁湖镇以西的区域。共划分30块噪声功能区,其中 1类标准适用区域5个,II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个,Ⅲ类标准适用区域 5个,Ⅳ类标准适用区域18个。噪声功能区边界规定如下(按顺时针方向排列):
(一)Ⅰ类标准适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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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图中的代号 |
边界或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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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 |
江东北路—江东路—人民路—人民东路—三环北路—迎宾路—杭甬高速—江东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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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2 |
江东南路—杭甬铁路—驿亭镇以西—梁湖镇以西—百丰公路—环南路—江东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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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3 |
舜江西路—江西路—孝女路—上沙村—春晖大道—三环西路—舜江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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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4 |
五甲路—北二路—一号路—东二路—北一路—东三路—新楼下村—东四路—一号路—博文路—通江路—三环西路—滨江路—五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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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5 |
四环路—上三高速—东三路—曹甬铁路—四环路 |
(二)Ⅱ类标准适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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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图中的代号 |
边界或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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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 |
江东路—人民路—迎宾路—百崧河—杭甬高速—江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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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2 |
盖山南路—王充路—凤鸣南路—市民大道—英台路—盖山南路 |
(三)Ⅲ类标准适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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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图中的代号 |
边界或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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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1 |
三环北路—迎宾路—杭甬高速—人民东路—西陡门—三环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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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2 |
杭甬高速—上三高速—环南路—孝女路—上沙村—春晖大道—三环南路—舜江西路—滨江路—三环西路—通江路—博文路—一号路—东四路—新楼下村—东三路—北一路—东二路—一号路—杭甬运河—北二路—五甲路—滨江路—杭甬高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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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3 |
杭甬铁路—三环东路—百谢路—山阴路—杭甬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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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4 |
峰山北路—杭甬高速—广场路—江环路—峰山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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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5 |
329国道—别克4S店—新宅村—329国道 |
(四)Ⅳ类标准适用区
1、交通干线道路共18条,名称如下:
杭甬铁路、新建路、江扬路、迎宾路、凤山路、人民路、舜江路、三环路、江东路、滨江路、曹娥江、肖绍运河、总干渠(百崧河)、百岭路、二环路、104国道,市民大道。
2、交通干线道路(包括内河航道、铁路等)两侧区域规定如下:
若相邻区域为Ⅰ类标准适用区域,则交通干线道路边界外 50米划为 IV类标准适用区;若相邻区域为 II类标准适用区域,则交通干线道路边界外30米划为IV类标准适用区;若相邻区域为 III类标准适用区域,则交通干线道路边界外20米划为 IV类标准适用区。但若在上述两侧范围内,建有能起到明显阻挡干线交通噪声效果,并使其后不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某种建筑物(三层以上楼房)时,交通干线道路(除铁路外)两侧区域应为干线道路边界至该建筑物间的地带。
3、各火车、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按Ⅳ类标准执行。
三、本规定各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值按(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工业噪声源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执行(GB12525-9O)《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内河两岸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四、毗邻区域之间的边界噪声按高标准区域一侧的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执行的噪声标准中所称昼间指北京时间6时至22时,夜间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虞政办发[2003]77号《上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