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制定的《上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
市教育体育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06]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
二、免费标准按照上虞市教育体育局、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上虞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虞教体字[2004]65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三、2006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需增加的教育投入,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其余部分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今后,市财政要不断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按照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足额安排。
四、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省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要求,继续执行。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财政、价格、教育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省委、省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