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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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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上虞市建筑节能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51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思路,确定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保障质量、全面推进为指导思想。基本思路是:围绕建筑节能,引进和发展高品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节能体系的性价比;通过节能建筑的建设,改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的使用舒适度。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是:以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降低建筑物日常运行成本,保障节能建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达到节能降耗的标准。在2006年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按隔热保温标准设计、建造的基础上,2007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达到节能50%的标准,改建、扩建既有建筑必须达到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2010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对高能耗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其中,在新建住宅中要积极应用太阳能,提高其使用率,2007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

二、完善工作措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指标限值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造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其中建筑围护结构必须达到隔热保温的要求。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

2、积极开展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根据“低消耗、高效率”原则,积极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3、积极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改建、扩建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4、大力鼓励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要依法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使用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低辐射热断型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材料。

三、落实工作责任

1、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建管局、经贸局领导为副组长,市建管局、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工业园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的上虞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统一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局,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全面落实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实施建筑节能及其围护结构节能产品的认定和标识制度,开展节能产品检测和节能建筑体系的建设和评估工作。负责对节能建筑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经贸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墙改基金政策,安排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的项目和与节能相关的其他工作。

财政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增加用于节能建筑的预算投资。

招投标中心要重点审核招标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预算的执行情况。

发改局负责在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环节,便民中心在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政府性、社会性投资项目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管理。

科技局负责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对建筑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积极开展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型建材方面的科研和示范工作。

2、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组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在设计概算过程中要保证用于建筑节能的投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认真监督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管。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要依据《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予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竣工验收,并取消其参评优质工程的资格。

四、加强舆论宣传

1、加强建筑节能知识普及。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专题宣传和科普活动,努力树立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建管局要针对不同对象,循序渐进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搞好示范试点工作;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国内外建筑节能政策、技术等信息资料。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五、加大激励措施

1、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投入。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产品博览、示范试点、评优奖优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提高墙材专项基金退还标准。经贸部门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在原来标准上提高10%

3、对示范试用项目给予补贴。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并列入市级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应用示范试用项目的工程,根据新型墙材应用情况给予以下补助:建设单位1/平方米,设计单位0.3/平方米,施工单位0.2/平方米;单个建筑工程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经费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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