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6〕12号)以及上虞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深入实施“商贸活市”战略,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加快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推动现代商贸、咨询服务、信息技术、中介服务、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现就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
对从原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投资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检测检验、仓储配送等服务业经济主体(以下简称三产企业)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由利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财政在三年内全额提取奖励基金。
2、对原已主辅分离的三产企业,自
3、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物流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纳税有困难,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设立起三年内酌情给予减免。
4、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5、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在考核、奖励等方面给予与同类企业同等待遇。市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三产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6、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进入楼宇经济政策所指办公楼宇的,按楼宇经济政策执行。
二、积极推进“退二进三”工作
凡位于城区舜江西路和迎宾大道两侧约200米范围内已依法批准的工业企业,转型为现代商贸、物流配送、信息技术、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办公、公共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业态(不包括商品住宅房开发项目)的,按以下政策实施:
1、凡在本意见实施前已自行将工业用途改变为商服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其改变用途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再按两种不同用途的现势评估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好土地用地性质转变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土地用地性质转变手续,但每年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今后如遇政府拆迁,仍按工业用地处理。
2、凡需在企业原址将工业转型为现代服务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不需要重新拆建的,报经市政府同意,按两种不同用途的现势评估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允许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服用地。
3、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发展现代服务业需要,通过重新拆建将土地用途从工业用地改变为商服用地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按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后,重新挂牌出让。
4、属“退二进三”性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继续给予享受我市现代服务业各项奖励政策的同时,对重新挂牌出让并由原企业中标实施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格)或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设立项目投资奖,由市财政给予奖励,额度按项目地块出让金地方留市部分净收益的40%计算。
三、大力培育扶持会展业
1、打造和引进专业性品牌展会。依托本地及周边产业和市场优势,重点打造和引进能促进本地支柱产业发展、有发展潜力、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性、特色性品牌展会。经认定,在我市举办有利于本地产业发展的会展项目,展览国际标准展位(9㎡)达到300只以上(含300只),每办一届给予办展补助30万元,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在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鼓励多元化办展。对举办专业展览项目的承办单位实施补助:国际标准展位在100只以上(含100只),每个展位补助500元;国际标准展位在180只以上(含180只),每个展位补助800元;国际标准展位在250只以上的,每个展位补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难以确定国际标准展位数的特殊展会,可按实际展览面积以每一展位9平方米的标准折算成国际标准展位)。
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引进的,举办与我市特色产业相关联的专业展览,对引进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3、鼓励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参展。对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引进全球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拥有企业、全国著名商号企业参展的,按照上述展位补助标准再给予30%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引进境外客商参会。对组织境外采购商团参会采购的,根据实际参会情况对组织者酌情给予奖励。
四、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
1、对新组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2、对新办物流服务类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一年按50%提取奖励基金,第二、第三年按30%提取奖励基金。
(二)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
1、对引进国际前500强、国内前200强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提取奖励基金。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出让,不改变用地性质且占地较大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现有物流企业加快改造提升
1、对信息系统改造项目,按其软硬件实际投资额分档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补助3%;投资额在100—200万元的补助5%;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补助8%。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新实施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自动分拣系统、仓储系统和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按其实际投资额再分档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补助3%;投资额在100—200万元的补助5%;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补助8%。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积极鼓励工业企业组建物流企业,对投资1500万元以上、占地面积30亩以上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
五、鼓励新办现代服务业
1、凡在市区新办现代服务业的,其投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征收,上缴财政专户,其中属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低限标准收取。水、气、排污收费与工业企业一并执行经营类价格。
2、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新办服务业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对新办社区服务的,凡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4、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组织,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对新办中介服务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贴,第二年给予15%补贴。
5、在本市纳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本市纳税、新设立独立核算的证券营业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本市纳税、新设立或迁入的保险机构,两年内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其他
(一)加大考核奖励力度。在全市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中开展商贸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在全市十优商贸服务业优秀经营者之外的商贸服务企业经营者中开展十佳商贸服务创业明星评比,纳入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序列,并给予相应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工作由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牵头,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中心城区“退二进三”等扶持政策在本意见基础上,由市商贸办、市财政局牵头,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政策意见与市委〔2006〕12号、虞政发[2007]17号文件一并执行,对市委〔2006〕12号文件明确的商贸服务业上规模奖励、新设立的商贸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奖励、商品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奖励、连锁商业发展奖励等条款停止执行。
(五)本政策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商贸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