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四只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正确核算建设工程投资造价,规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下同)和审批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上虞市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包括使用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筹资建设的投资项目(含财政承诺偿还贷款的投资项目),财政部门认为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企业国债等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政府投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工作。修缮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查,后审批”的办法,由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先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再按本办法规定批复。
第二章 竣工决算报表编制要求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加强人员力量,认真做好账户处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债权债务清偿核实等工作,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七条 对未形成资产的项目投资损失,由各建设单位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报损报批工作,其中属于单项工程、设备等资产报废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竣工结算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报表编制工作,并准备好竣工决算相关资料,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查。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一律按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填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基建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六)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七)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规范建成资产管理,完成的投资项目按以下原则界定资产:
(一)经营性项目。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界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
(二)非经营性项目。由各建设相关部门及单位投资建设的,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关制度界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未形成资产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决算批复后冲相应资金来源;由各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视同经营性项目界定资产及核算价值,决算批复后列入公司相应资产科目管理。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竣工图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即建设资金来源是否与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相符,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准确、真实、合法;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正确;
(五)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是否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交付资产是否符合使用条件,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及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薄、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支付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查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十八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主要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建设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设备配置、配套工程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存在问题的财务调整及整改工作,重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报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批复的管理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具体按下列途径报批:
(一)承担建设任务的部门及下属单位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授权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其中对投资额超100万元(含)的、按正常建设程序经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内容审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乡镇(街道)、两区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授权各乡镇(街道)、两区负责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其中对市级财政资金占完成投资的主要部分(50%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由乡镇(街道)、两区进行初步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未归属具体部门或单位的市级建设项目,由建设工程指挥部门、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在市区域范围内的有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上级(含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建设项目,按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未具体规定的,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占工程投资50%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建设单位或投融资公司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审批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查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单位应自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初审的,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工作;其它项目自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及资料不齐全、实施程序不合规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财政局、上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开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按本办法执行。
(一)市直各部门、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二)市直各部门、两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设立投融资公司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融资公司);
(三)市委、市政府发文成立的政府投资项目指挥部或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或办公室)。
中央、省、绍兴市涉及上虞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费等管理性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招投标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交付手续。项目交付使用(交工验收)满三个月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除综合验收费用外,其他费用不得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经市政府批准单独成立的指挥部或办公室完成计划建设项目后,在单位撤消前因进行善后工作需发生的管理性开支,列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按本办法实行预算或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档计算,分年度据实列支。
(一)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标准,以项目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费控制标准,分年编制管理费支出计划,按批准后的支出计划执行。
(二)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一)款总额控制标准的40%控制。
特殊项目确需超过规定列支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支部分不得列入工程投资。
第五条 下列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或计划管理。
(一)工程指挥部或办公室;
(二)承担专项建设任务的临时机构;
(三)投融资公司(直接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编制预算或计划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工程指挥部或办公室、承担市级专项建设任务的临时机构等单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或计划的审核批复工作。
各建设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标准负责对本部门工程指挥部或办公室、投融资公司及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或计划的审核批复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确实不能划分的共同性费用,按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支出进行分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借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养老保险金、医疗费(除工伤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外)、福利等均由原单位发放。
(二)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临时人员数量,聘用临时人员及其报酬应严格按市委[2007]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人员报酬实行总量控制,包括以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工程专项补贴等形式发放的所有实物性收入和货币性收入。临时人员报酬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考核后发放。
建设单位经批准聘用的特殊专业技术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其报酬参照虞纪发[2008]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建设单位的办公用品购置费、劳动保护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一般公务费用,以正式在岗(含借用)人员为依据,每人每年按预算年度基层事业单位标准按实列支,临聘人员适当考虑(不含门卫、保洁员)。
工程人员的差旅费、项目单位会议费支出标准按市委办[2008]122号文件执行。
(四)建设单位经批准购置或借入的车辆,其费用标准按预算年度基层事业单位车辆经费标准列支。
(五)业务费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实际发生总额的10%;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不得超过管理费控制总额的4%。
(六)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发放各项工程专项补贴,如工地补贴、下工地误餐补贴、节假日加班补贴以及通讯补贴等,如特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发放各类补贴的,或需单独根据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奖励的,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不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专家咨询(评审)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投资额、工程复杂程度、项目类别等从紧控制发放标准。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人员原则上不得发放评审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事先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市委办[2008]1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一)办公设备购置;
(二)办公用房简单装修;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一)擅自委托发生的管理、工程审价等支出;
(二)未经批准不属于第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列举范围的费用支出;
(三)与工程无关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建设单位不一致的,由相关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按实际承担的投资额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不承担实际建设任务的业主单位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自设开支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由审计、财政部门视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对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应坚决拒收拒付,或向同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项目建设管理费列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附表: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
算 例 | |
|
工程总概算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
1000以下 |
1.5 |
1000 |
1000×1.5%=15 |
|
1001-5000 |
1.2 |
5000 |
15+(5000-1000) ×1.2%=63 |
|
5001-10000 |
1.0 |
10000 |
63+(10000-5000) ×1%=113 |
|
10001-50000 |
0.8 |
50000 |
113+(50000-10000) ×0.8%=443 |
|
50001-100000 |
0.5 |
100000 |
433+(100000-50000)×0.5%=683 |
|
100001-200000 |
0.2 |
200000 |
683+(200000-100000)×0.2%=883 |
|
200000以上 |
0.1 |
280000 |
883+(280000-200000)×0.1%=963 |
上虞市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政府无偿拨入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可按初次评估价值入账;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制度界定并核算入账价值。
第五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可以不摊销无形资产;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提取累计折旧的范围为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等,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转形成的固定资产,又无法预见该固定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可以不提取累计折旧。
第六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根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长短,分别设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根据发行的债券设置“应付债券”科目。依据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间的借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入方利息支出按照借款资金用途通过“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借出方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第八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际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时,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部分经批准核销;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取得财政部门其他形式的补助时,通过“补贴收入”核算。
第九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为筹集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列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及相关手续费等,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贷款银行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手续费、银行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设置专栏。
在预提时,借方记“财务费用”、贷方记“预提费用”,支付时,借方记“预提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对财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时分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资本性支出,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结算结束前发生的利息费用,按政府投资项目投入的融资金额分摊贷款利息记入“在建工程”;二是在项目财务决算之后发生的贷款利息,作为财务费用支出,不再作账务调整。
第十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因投融资业务发生的管理费用,发生时借方记“管理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并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中介费、税金、修理费、折旧费、福利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同时,应定期向上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银行授信、对外担保、土地质押、债券发行等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必须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规范使用会计科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财政局、上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
上虞市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新增债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新增债务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有效控制举债规模及债务增长速度,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债务是指在保持上年末债务存量的基础上,为保障政府新建、续建项目建设资金及其相关需求而在当年新增加的各项债务。新增债务形态包括:银行贷款、承兑,债券、融资券,信托、委托贷款等各种融资方式形成的债务。
为维持上年末债务存量而进行的相关融资活动,如存量债务转贷延续、品种结构调整、债权人变更、存单质押或全额保证金等融资回报衍生债务,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新增债务的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单位是指申请新增债务的全市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末债务存量原则上按上年末净债务余额(债务总额减回报衍生债务)为基数进行核定。各申请单位应按上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要求,在年初编报存量债务基数认定工作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办审核。审核工作一般在年初统一进行。
确认上年末债务存量基数,应当加上因项目建设推迟或为节省财务费用等原因,在上年末未提用或提用后提前归还的上年已经审批同意的新增债务额度;应当减去对原财务计划中部门融资部分增加财政拨款或其它自筹资金到位等可抵减当年新增债务的金额。
第五条 新增债务审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市国资办负责新增债务的审查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新增债务真实用途,落实新增债务监管措施,并充分考虑存量及新增债务的偿债能力及其偿付来源;各申请单位负责控制新增债务增长规模,做好本单位新增债务的申请报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报表,并自觉接受市国资办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申请单位应在签订新增债务合同或协议之前,递交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报手续合法有效的《上虞市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新增债务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具体表式详见附表),并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文、筹资计划及当年财务数安排等证明新增债务用途的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增债务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有效签章,新增债务原因及用途、申请新增债务金额、期限,贷款银行或其它债权人名称,融资业务种类、品种及担保方式等。此外,需填报申请单位年初债务余额及本年度债务增减变动情况。
第八条 各申请单位在办理新增债务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应将整套申请审批资料送市国资办备案。市国资办应根据申请审批资料,对新增债务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归档,并登记好新增债务台帐。
第九条 各申请单位应严格以市政府审批意见为依据开展融资工作,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各申请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融资事宜。若遇项目建设推迟、筹资计划或当年财务数安排变更等情况,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并相应调整当年债务存量基数和新增债务额度。
第十条 各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要全过程监控申请单位新增债务使用绩效、偿付能力及其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债务增长过快或超过承受能力引起流动性风险。在信贷规模趋紧、新增融资困难或存量债务出现风险苗头时,要及时提出削减建设规模、推迟项目进程、控制债务总量的意见措施。
第十一条 市国资办要加强对新增债务的动态管理,会同各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逐步建立偿债风险基金和债务风险预案。定期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及时了解申请单位使用新增债务是否符合申请的原因与用途,分析融入资金使用是否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附表:
上虞市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新增债务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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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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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盖章)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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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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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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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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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债务原因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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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债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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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债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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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行或其它债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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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债务种类与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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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债务担保方式 |
保证( ) 抵押 ( ) 质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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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债务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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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债务增减变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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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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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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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主管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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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办负责人意见 |
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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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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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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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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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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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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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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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各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