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建设项目测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上虞市建设项目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我市良好投资环境,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测绘工作,优化测绘流程,更好地做好项目测绘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上虞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是上虞市测绘和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和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工作。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非本市测绘单位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测绘业务需到市测绘和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大型建设项目签订测绘合同的,则需提供合同副本。
第四条 测绘单位应按市测绘和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递交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并备案,备案后出具给建设单位。
第五条 原有建设项目报批实施的测绘事项按自然进程优化为三个事项,即土地供地测绘事项、规划测绘事项、发证测绘事项。
第六条 土地供地测绘事项
土地供地测绘事项包含1:500现势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图测绘、拨地放样。该测绘事项业务可由提供勘测定界图测绘服务的测绘单位承揽。1:500现势地形图测绘和勘测定界图测绘工作原则上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相应测绘成果,拨地放样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1:500现势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图测绘、拨地放样测绘收费标准分别按财建[2009]17号文件对应条款规定的50%、50%、70%收取,减免1:500现势地形图测绘费用。该项测绘事项产生的实际费用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或项目用地初始成本。
第七条 规划管理测绘事项
规划管理测绘事项包含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放样、规划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测绘。该项测绘事项业务可由符合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揽。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放样、规划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测绘原则上分别在3个、3个、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相应测绘成果。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放样、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测绘收费标准分别按财建[2009]17号文件对应条款规定的70%、50%收取,规划验线由规划放样实施单位免费服务。大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须单独签订测绘合同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证测绘事项
发证测绘事项包含地籍现状平面图测绘和房产测绘。该项测绘事项可由符合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揽。地籍现状平面图测绘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现状平面图测绘收费标准按财建[2009]17号文件对应条款规定收取,建设单位在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经营性房地产企业按收费标准的70%收费。房产测绘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标准按浙价服[2009]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大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须单独签订测绘合同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测绘一卡通”制度
建设项目报批实施时实行“建设项目测绘一卡通”制度。“一卡通”对建设项目测绘行为(贯穿于土地供地测绘事项、规划管理测绘事项和发证测绘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管。“一卡通”表格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供地时发放,表格涉及事项内容由建设单位及时填写,在规划竣工验收时向市规划局递交。
第十条 市测绘和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测绘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测绘单位报送备案的测绘报告进行测绘成果质量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记入测绘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测绘一卡通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63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