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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村村通公交农村道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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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村村通公交农村道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3

 

 

绍兴市上虞区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办201312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实施,如期完成全区在2016年底实现村村通公交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确保农村公交车辆安全通行前提下,综合考道路通行现状及群众实际出行需求等因素,按照“近期整改开通一批、改造提升解决一批、加快建设实施一批”的要求,分类分批推进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为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集团为配合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工作,对辖区内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虞区辖区内,因公路路况未符合安全通车条件尚未通达公交的行政建制村

第五条  村村通公交道路须符合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及以上标准,路基设计宽度为6.5以上,路面宽度5以上,特别困难的山区道路不小于4.5。道路安保设施要按照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七条  资金及政策处理和要求

⒈列入本项目的建设工程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⒉工程建设管理、征地、面花补偿等政策处理由属地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工程前期勘测设计及公路安保设施认定工作由上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集中委托上虞区交通勘测设计院实施,乡镇(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勘测设计及认定完成后,上虞区交通勘测设计院将设计及认定成果交由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作为业主负责实施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为加强资金管理,施工变更实施前必须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及区交通局核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决算审计,由工程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按规定分别送专业审计分局或农村集体审计中心审计。

建设程序

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原则上以区委、区政府2013128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所列计划先后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交通运输局提出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书面申请,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交通集团确定全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并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规划确定工程不作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乡镇(街道)应提前书面上报交通运输局。

书面申报:

1)要求列入计划的申请报告;

2农村公路现状及拟建设说明;

  建设工程报批要求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由乡镇(街道)自行立项;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具有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投资估算50万元以下的,应具有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施工图,报交通运输局审批并备案。

  建设管理

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全面负责。

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施工单位应具备交通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可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打捆等方式进行工程招投标。

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具备相应交通资质,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

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可按单项或多项工程合并等方式落实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且资质等级要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监理人员须持有浙江省交通厅或交通部颁发的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上虞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控制工程变更,对照年度计划和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变更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和缩小建设规模。

十一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为主。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完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五方主体及有关区级单位和相关乡镇、村(代表三人以上)参加)

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决算报告;

3)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设计工作报告;

5)监理工作报告;

6)施工工作报告;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工程照片(包括隐蔽工程照片、施工时能反映图纸尺寸的工序照片、工程建设前、后现状照片);

9)第三方检测资料

10)质量评定等竣工资料。

十二  资金管理

(一)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预算确认、工程变更、决算审计等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资金拨付规定

财政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建设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区交通局设立村村通公交基建资金专户,专项核算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拨付情况。项目资金根据费用类别和工程进度拨付

工程前期费用拨付: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等相关费用可列入总投资概算其中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根据相关工程收费标准执行,招标代理费及预决算编制费用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勘察设计费由交通运输局核实,财政局直接拨付至设计单位;其它费用统一拨付至乡镇(街道)政府(业主单位)

工程款分期拨付:

第一期工程开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交通局审核同意后,工程合同款的10%作为预付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期工程完成50%时,经乡镇街道申报,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交通局审核同意后将工程合同款的20%作为进度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期工程完验收,并经专业审计分局或农村集体审计中心决算审计后,结算造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后拨付给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相关乡镇、村确认无工程缺陷责任后,交通局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十  职责要求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行政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应落实以下工作:

1)编制好辖区内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设计划,按计划要求积极实施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任务。

2)做好工程预算确认、招投标、监理委托及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等前期工作。

3)按照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建设管理工作;并落实受益村村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4)成立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小组,巡查小组成员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纪委、人大、招投标办公室及监督办等部门人员组成。

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应落实以下工作:

1)统筹全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计划,并联合财政局、交通集团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2督促设计单位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做好设计方案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3)成立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组,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和监督。

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专款专用。

第十  时间要求

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工程的上报核准工作,原则上在上年度12月底前完成;实施项目的测量、地质勘探、设计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4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5月底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6月初开工建设,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建设工程投资概算超500万以上的,施工期限按照工程审批既定工期实施。

 第十五条  事项

未通公交行政村标准:行政村村委所在地距最近公交站点相距超出2公里或行政村边缘住户相距最近公交站点超出1公里均视为未通达公交行政村涉及村村通公交农村公路工程其它事项,仍按区委办201312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本意见201411起实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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