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民〔2011〕77号
全市各福利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虞市人民政府虞政发[2010]28号《关于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协调发展,现就贯彻虞政发[2010]28号中“财政补贴或奖励的享受条件、申报程序、核算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超比例安置奖励政策的条件
㈠社会福利企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㈡社会福利企业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㈢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年收入水平必须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程序
㈠以社会福利企业每月为残疾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额为基数进行核算,按虞政发[2010]28号文件规定,按企业集体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总额的50%给予补贴(不包括应由残疾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㈡社会福利企在每年的1月份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发的《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并附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资料和每月保险缴费票据。
㈢社会福利企业填写的《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财政核发。
㈣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社会福利企业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和拨付。
三、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申办程序
㈠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超25%部分,按虞政发[2010]2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福利企业奖励。
㈡残疾职工安置比例以月度认定为职工人数基数,全年平均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㈢社会福利企业在每年的1月份填报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发的《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附件2),并附企业每月工资发放清册。
㈣社会福利企业填报的《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核,财政核拨。
㈤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社会福利企业上年度超比例安置奖励的审核和拨付。
四、其他事项
㈠成立由财政、民政部门组成的福利企业奖励政策落实检查小组,对福利企业上报《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
㈡民政部门应当对下一年度福利企业社保补贴和奖励所需资金计划及时报财政部门。
附:1、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