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排污缴费单位: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制订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下发的《关于要求做好二氧化硫征费调整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开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第一年(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每一污染物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2005年7月1日)每一污染物当量征收标准提高至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物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二、2004年7月1日起新征氮氧化物排污费,征费标准按每一污染物当量0.6元收费。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