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医改办〔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214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334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1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制订如下办法:
一、工作内容
在认真落实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重点选择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费用较高、经积极治疗效果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医疗保障。通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紧密结合,探索方便有效的支付结算办法,提高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群众的重大疾病负担。目前暂定的重大疾病种类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特殊病种。
二、定点救治医院
1. 确定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的定点医疗医院为:上虞市内二级及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绍兴市市级和浙江省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特约医院。
2. 确定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医院10家,分别是: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绿城心血管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上虞市人民医院。
3. 重大疾病的救治要严格辩证施治,坚持分级治疗,能够在市内定点医院救治的病种,应当在市内定点治疗,复杂、疑难病例可转市外上级特约医院定点治疗。
三、医疗费补偿与救助办法
1. 对暂定的重大疾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定点医院按临床途径方法明确标准化治疗方案及单病种总额限价的则执行相应的限价;若暂无限价或因病情特殊难以估价的,则按当年度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住院医疗费补偿上限额推算的医疗费总额作为单病种总额限价。对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75%标准予以补偿;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总额限价的,对超出总额限价以上部分的费用则按普通住院医疗费用标准予以补偿,且仍须执行住院医疗费年度补偿最高限额标准。
2. 民政部门对有患重大疾病人员的困难家庭进行医疗救助,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大病的实际医疗费在总额限价以内部分,按不低于限定费用的15%的予以救助。在实施医疗救助时,要合理确定救助方案,逐步降低起付标准,积极推行“一站式”救助,提高服务效率。
3. 重大疾病医疗费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与民政医疗救助按自然年度核算。
上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