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上虞市城市建设防雷安全
档案管理的通知
市气象局、市城建档案室(馆)各相关科室:
根据绍兴市气象局、绍兴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防雷安全档案管理的通知》(绍气发[2010] 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防雷安全档案管理,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及评价和防雷装置施工及检测,依法向当地气象局报请办理建(构)筑物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将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技术资料和许可文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气象主管机构对新(改、扩)建工程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时,必须查验各类防雷装置设计图纸,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书;对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在发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时必须查验防雷装置施工记录及竣工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室(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城建档案室(馆)必须查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检测报告。
四、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及评价、防雷装置施工及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确保所出具防雷安全技术资料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为今后防雷安全技术档案的利用打好基础。
五、各地气象局和城建档案室(馆)具体负责审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审批窗口),要本着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内部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要加强联动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互通,定期开展对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档案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防雷安全档案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