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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验收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做好我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虞卫〔2011〕144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全市规划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验收内容
围绕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村卫生室定点布局和硬件建设,为当地群众提供便捷、经济、有效的卫生服务,重点验收内容为:布局、建筑面积、科室设置、标牌标式、设备设施、内外环境、资金投入及来源等。
三、验收程序
先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进行自评(每个建设项目填写《上虞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验收表》一式三份,市、乡镇(街道)、村各一份),然后由乡镇(街道)统一汇总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根据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补助资金划拨
经市考核验收合格后,按照虞卫〔2011〕144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填写《上虞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资金补助审批表》,并附验收合格资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复核下拨补助款。
附件:1.上虞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验收表
2.上虞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资金补助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虞卫[2012]140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