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街道农技信息中心(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局属各科室、单位: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是规范农业生产过程、严格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并依法保存二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对现有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三品”,以下同)获证单位强制要求在农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生产记录,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依法保存二年,确保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追查。
二、规范内容。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销售去向等主要内容。
三、落实责任。局属各科室、单位要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情况作为农产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申报、执法检查、政策扶持等的重要依据,作为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农技信息中心(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督促本区域内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三品”获证单位全面建立生产记录,积极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四、强化督查。为推进工作落实,市农林渔牧局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三品”获证单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并建议取消相应产业扶持资格。
附件所列以外的农产品请按相近类别组织填写。
附件:1、规模水稻生产基地生产记录;
2、规模蔬菜生产基地生产记录;
3、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记录;
4、规模水果种植基地生产记录;
5、规模茶叶种植基地生产记录;
6、规模水产养殖场养殖记录。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下载:虞 农[2011]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