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外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资产主要为九大类: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可按报废处理。
(一)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 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
(四)国家规定要强制淘汰的产品;
(五)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的;
(六)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不符国家标准,结果不可靠,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
(八)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的;
(九)其它确实不能使用认为需报废的。
第三章 报废依据
第五条 资产报废依据。
(一)资产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的规定;
(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计提修购基金或折旧年限满后可报废的文件依据;
(三)定点回收的证明;
(四)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五)政府部门相关批文、会议纪要和出具的鉴定报告;
(六)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主管部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文件;
(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依据。
第四章 报废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报废前,须提出拟报废资产申请和方案,对报废资产账面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须同时填报《上虞区国有资产处置报损鉴定表》,提供相关技术鉴定报告、证明及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报废鉴定。对拟报废的资产,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产报废依据及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对确实已不能使用但又不能提供相关报废依据的资产,且报废资产账面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申请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质监、国资办、监督办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鉴定的意见作为是否可以报废的依据。区国资办、质监局、监督办等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参与资产报废鉴定工作。
(三)专家小组鉴定。由区国资办牵头组织,原则上每月集中鉴定一次,每月20日(遇休息日顺延)为鉴定日,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费用,由区国资办支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外请绍兴市、省级以上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支付,其鉴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报废的资产,在申请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资产报废审批。
第五章 报废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主管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报废资产账面总价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国资办备案;资产账面总价值在5万元-1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资产账面总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或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报废资产处置
第八条 报废的资产仍为国有资产,由报废单位统一负责回收和保管,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
第九条 报废的资产处置应贯彻“先利用,后拍卖”的原则。
第十条 报废的资产处置办法主要有:拆零利用、变卖和捐赠。
第十一条 处置已批准报废的大宗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经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处置底价后,可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报废资产账面总价值300万元以下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工作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3〕118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定点回收;资产账面总价值30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报废资产处置变卖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的报废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决不能随意扩大报废范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报废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报废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