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评价机构评估结束后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评估征求意见书》(附件1),连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评估表》(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附件1)报所属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安监局。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使用),由企业自行评估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后,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评估征求意见书》(附件1),连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评估表》(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附件1)报所属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安监局。
三、企业监管等级原则上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每两年进行重新评估和作分类调整,重新分类调整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工作要求,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所辖企业对口交流检查、现场检查等活动。市安监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对不按要求实施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重点督查。
附件: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评估征求意见书》
二、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