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人社发【2011】221号、虞政发【2009】34号和虞人社【20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因三项政策等补缴、折算或转并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明确2011年度社保补贴享受起始时间
因浙人社发【221】号文件发文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且虞人社【78】号文件明确规定:符合参保补缴对象,须在2011年7月20日具有上虞市城镇户籍人员,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虞政发【2009】34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上述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8月,2011年度上述对象享受社保补贴最长时间为5个月。
二、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社保补贴对象的问题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和社保补贴申报对象按照虞政发【2009】34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款和虞劳社【2009】37号文件第一、二条执行。
三、关于明确下列对象2011年度享受社保补贴问题
1、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符合221号文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因三项政策一次性缴纳2011年社会基本保险的,如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享受2011年度社保补贴。
2、被征地(失土)农民
原参加上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2011年12月底前因三项政策折算为社会基本保险的,如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享受2011年度社保补贴。
3、双农独女计生专户人员
原参加计生专户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底前因三项政策转并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如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享受2011年度社保补贴。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折算人员
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2011年12月底前因三项政策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如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并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相关社保补贴。
四、其他
1、2011年8月份前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人员,虽在三项政策制度中符合补缴、折算或转并条件的,因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条件不予以社保补贴。
2、上述对象2011年度如仅补缴、折算或转并基本养老保险的,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则只对符合月份进行150元/月的补贴;如仅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则只对符合月份进行50元/月的补贴;如同时参加两项基本社会保险的,则对符合月份进行200元/月的补贴。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