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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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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镇政 [2014] 17 号

 

 

 

 

关于开展城乡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 :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号)的精神,按照实施步骤的有关要求,经区城乡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镇作为试点镇先行改造提升。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对象和标准

1、改造对象:

(1)以电表户为单位,未安装家用漏电保护器的用户。

(2)木结构老房子和建设年代较早且户内电线老化的户。木结构老房子要求主体结构、楼板均为木材,未进行过精装修;旧房要求建设年代较早,户内线路已经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空关房和违法建筑物不在本次改造范围之内。

(3)截面存在与房屋面积、电气设备数量不相匹配的电表户。对表箱到漏电保护器的表后线(表后铜芯线小于2.5mm2、铅芯线6.0mm2的)进行改造。

2、改造标准:

(1)户保应装在表后出线避雨遮阳处,方便检查操作,安装高度:地面到安装盒下沿1.8米,安装盒应选用绝缘材料,户保进出线应整齐、锣丝应拧紧,避免铜丝裸露。

(2)“两老”户内线路改造及“表后线”改造应使用单芯铜线穿Φ20MMPVC管并采用明设方式,管卡间距应不大于1米,转弯处应使用PVC弯头,不得采用管子硬弯方式。“两老”户内线路按“一间一灯一插”的改造标准补助。

(3)所有插座应有接地线,接地线不得采用直接与水管或其它金属体联接,必须采用镀锌Φ16*0.8米接地棒单独接地,深度不小于0.6米,接地线与接地棒连接应可靠,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二、补助政策

1.户保补装:单相漏电保护器每户补助20元,超过标准的由农户自行承担,安装盒每户补助16元,工时费每户补助10元。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乡镇承担30%。

2.“两老”及“表后线”改造补助材料以《产品供应商报价清单》(附件1)中最低单价为补贴依据,其他辅助材料(如PVC管、管卡等)不列入补助范围。用户原则上可在《产品供应商报价清单》中自选,也可以在市场上具有国家3C认证的合格产品选购。材料费按实际使用量给予50%补助,“两老”线路改造工时费按300元/户标准补助,“表后线”工时费按30元/户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乡镇承担30%,超出部分由乡镇承担。

3.以上改造对象中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的,改造费、材料费(含辅材)由政府全额承担。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乡镇承担30%。

三、工作要求

1.镇成立由钟志鸿副镇长任组长的谢塘镇安全用电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镇的安全用电提升工作。各村也相应成立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村的安全用电提升工程,要求在5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2.各村须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对已摸排出的改造对象再次进行核实,进一步明确改造范围、要求和内容。尤其是对“两老线”和“两保户”要严格界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图像)等材料,严禁无原则操作。

3. 各村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制订施工考核办法,按要求签订《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协议书》(附件2),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4.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村要组织力量开展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督查。督促具体工作人员完整登记改造信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各类数据真实有效。每一户完成后,按要求填写《上虞区安全用电提升工程改造登记表(分户表)》(附件3),并按分户登记表填写《乡镇(街道)、村户保补装、“两老”及“表后线”实际改造清单》(附件4)。用户必须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质量验收单》(附件5)上签名。

5. 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力量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各村对本村的改造户做好逐户自验收,汇总填报《乡镇(街道)户保补装、“两老”及“表后线”实际改造汇总表》(附件6)及《安全用电提升工程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7)对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考核。镇安全用电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将对施工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对改造户进行抽查核对,如果发现有虚报数量、伪造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核减相应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产品供应商报价清单

2、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协议书

    3、上虞区安全用电提升工程改造登记表(分户表)

    4、乡镇(街道)、村户保补装、“两老”及“表后线”实际改造清单

    5、乡镇(街道)户保补装、“两老”及“表后线”实际改造汇总表

    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质量验收单

7、安全用电提升工程项目验收意见书

 

 

                                    谢塘镇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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