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低保家庭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帮扶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低保家庭就业救助,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解决就业问题,逐步改善低保家庭生活质量,使低保家庭通过自己的劳动,逐步脱离贫困,走向自食其力,自我保障。
二、救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⒈救助对象
全区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员。
⒉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劳动力,可持低保证或困难家庭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救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上虞区低保家庭劳动力申请认定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免费发放《低保人员就业救助证》。
三、救助措施和实施步骤
⒈救助措施
(1)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出资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三保”(公共环境绿化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环境安全保卫)、“三托”(托老、托幼、托病)和“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公共车辆停放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公共物业管理)等。
(2)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各类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及种养殖业基地,吸纳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政府要对招收低保家庭人员的企业单位,落实相关优惠激励政策。
(3)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低保家庭劳动力自身条件和就业愿望,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低保家庭劳动力,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
(4)强化就业救助服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和行政村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完善调查登记制度、定期走访制度、结对帮扶制度,对低保家庭劳动力实行定期上门走访、跟踪服务,及时为救助对象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活动。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民政局将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前期调查阶段(
(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3)第三阶段:跟踪落实阶段(
四、救助扶持政策
⒈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相关人员的,每人每月按照500元给予用工单位岗位补贴;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相关人员的,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度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工单位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实际支付工资时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⒉实行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养老保险补贴200元、医疗保险补贴80元、失业保险补贴20元。
⒊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对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其劳动收入可在自就业当月起12个月内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年起恢复正常计算收入,以此来确定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⒋对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人员享受救助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五、工作要求
解决好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人力社保、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统一的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调查,摸清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区民政部门要负责低保户的统计、管理、动态跟踪工作。区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各项政策性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要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好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救助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各新闻单位要深入开展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关心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3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