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全区幼儿园统一管理,结合我区园安工程推进实际情况,现就全区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审核和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和办理办法
(一)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我区所有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凡符合办学条件的,拟核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对曾办理过审批手续、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批。在本通知下发后新申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办法》和《上虞区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换发、审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审批。
(二)对于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颁发的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若仍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凭原证和相关材料向区教体局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若已超过三年有效期的,由原审批单位回收并统一注销(原审批单位要做好注销登记并公告,到期仍不按时注销的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件一律视为作废)。已存在但未经审批和本次审核注销的幼儿园若要继续开办,要按规定向区教体局申请办理核发手续。具体分下列三类情况实施:
1.对符合网点规划和准办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审批通过。
2.对符合网点规划但暂时不符合幼儿园准办标准的,如果差距不大、办园时间较长、保教质量尚可、无严重安全隐患、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举办人和园所负责人有改善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意愿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本通知下发起6个月之内),整改期间不得增加招生;整改结束后,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可以颁发办学许可证。如整改仍不合格,则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3.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的无证幼儿园或与准办标准差距大、安全隐患多、保教质量差的幼儿园,须勒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对于不听劝告的非法办学者,由当地乡镇(街道)和教体局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建管、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按照《办法》规定,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必须提供:房产证(合法的房产审批手续,或租赁合同)、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提供幼儿餐饮服务的,需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证。
鉴于目前我区幼儿园消防合格情况比较薄弱的现状,若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则需根据2011年园安工程消防部门检测意见作相应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消防部门进行验收,教体局根据消防验收情况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审批。因注销、换证等原因尚不能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的幼儿园,可先按筹设程序取得筹设批复意见书后办理有关证件。
二、办理工作程序
(一)审核阶段
由各乡镇(街道)对照《办法》及《标准》,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进行分类审核,重点审核园安工程检测中提出的房屋建筑质量、消防、防雷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办学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进行统一回收、注销和公告;对园安工程中列入停办而尚未停办的幼儿园会同教体局进行公告停办;对有效期内和其他符合网点规划且具备《标准》的幼儿园,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教体局。区直幼儿园直接报区教体局。审核工作要求在5月15日前完成。
(二)审批阶段
由教体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批审核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看,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注册登记阶段
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凭区教体局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向区编办、民政、质监、发改、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公告公布阶段
各类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办理情况按年度在我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从2015年起,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审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申报,4至5月份审验,5月底前将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工作要求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区统一部署,坚持原则、严格审核、督促整改,扎扎实实做好本次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审核注册工作,为全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