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鼓励区内外银行设立中小企业共同基金,加大对本区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贷款难,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共同基金”(也称“中小企业互助基金”等,以下简称共同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将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合成会员式的共同体, 会员企业按章程约定缴纳一定额度的资金,形成互助担保基金,为会员企业向基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⒈授信批准额度在3亿元(含)以上,基金存续期在3年以上。
⒉初始会员企业不低于20个,会员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和风险金)不得超过授信金额的20%。会员企业行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企业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资产负债率较低。
⒊基金合作银行向单个会员企业提供其缴纳互助保证金5倍(含)以上的贷款,基金正常存续期内不得要求会员企业提供其它担保或抵押。
⒋单户授信企业年综合成本(含风险金)不高于10%(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情形除外),不得要求会员企业提供任何变相回报。
⒌单户企业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含)以上。
⒍共同基金清算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企业表决同意。
二、扶持政策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为共同基金授信的区内外银行,每年按照年度月均贷款余额给予1.5%风险补助,按年结算,单家银行3年内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报备核准
区内外银行在共同基金授信计划获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共同基金章程及实施方案等资料向区金融办报备,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经信局、人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事处等单位对报备资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对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给予核准报备通知单。经报备核准的区内外银行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书面报告共同基金贷款情况。未经核准报备银行不列为政策扶持对象。
四、申请兑现
申请银行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共同基金风险补助申请表》并加盖银行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报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经信局、人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事处等单位,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3〕338号)规定予以兑现。
五、其它
基金合作银行要严格执行银行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和约定准入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或被举报,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
本政策意见暂定3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