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绍兴市政府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等意见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现结合上虞区实际,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有力举措,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是满足不同层次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和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创新驱动·幸福上虞”战略目标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参与平等竞争,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区人民健康水平。
(三)主要目标。建立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到2015年,全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至少新建700张,达到全区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以上。
(四)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开放市场、公平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五)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医疗事业。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床位在25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100张以上专科医院;鼓励开办本区目前相对紧缺的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大型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不同投资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同等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享有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虞商回乡办医,做大做强非公立医疗机构。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六)实行分类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七)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八)界定明晰产权。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存续期间,其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举办者若调整规划,缩小投资规模,需经卫生部门备案审查。依法建立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九)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理事)。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十)加强财务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将对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市、区信息化“一卡通”平台建设,共享医疗服务信息资源。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二)增强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
(十三)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秩序。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健全风险应对机制。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业务收入的1%提取专项资金用于风险防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设立专户,筹取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并负责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
四、大力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技人员队伍建设
(十四)优化用人环境。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具备从医资格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含按同类医疗机构相应比例配备的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经批准可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参保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数额,由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发展规模核定,单独建库进行专项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标准缴纳保险费用并享有相应的保障待遇。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为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十五)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转。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后,由本人申请,经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卫生部门同意,机构编制部门用编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以重新聘用为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经申请批准支援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推行人事代理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申请卫技队伍保障补助、评优评先的前提。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十七)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建立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各类培训计划。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同等享受原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3〕133号)中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十八)改善外部学术环境。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一视同仁。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人员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宜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九)土地与规划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优先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起始地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结合本区行业地价水平评估确认。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如转给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由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补偿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办医。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收取。
社会资本利用现有工业厂区进行改造举办医疗机构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按照原市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发〔2012〕57号)享受转型发展为现代服务业的政策。
(二十)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自执业登记之日起5年内由财政给予30%的奖励补助;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给予50%的奖励补助。从事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非公立专科医疗机构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给予50%的奖励补助。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区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举办者以税后利润在本区投资办医的,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返还并全额用于办医。
(二十一)投融资政策。创新医疗机构投融资机制,完善卫生投融资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产业基金等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并为医疗机构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其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
(二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应当将符合医保定点资格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相同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医保报销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相应会计制度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
(二十三)财政奖补政策。区政府设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并优先用于支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二十四)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的,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收费价格政策。根据经营性质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价格政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其自主定价,向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如经批准纳入医保定点的,其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高于相同级别公立医院的报销标准。
(二十六)完善药品采购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器械的权利,也可参加省级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其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二十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