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3〕103号)精神,现就各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有关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我区文明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原则。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原则。各有关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职责: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区社会救助中心(原救助站,以下简称救助中心)做好日常救助管理工作。救助中心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中心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因年老、年幼、痴呆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基本情况的,应当先救助再查明情况。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区救助中心在接到定点医院关于流浪危重病人就诊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定点医院,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病人的类别进行甄别确认,对属于救助范围内的流浪危重病人,在《上虞区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作为医疗凭证,由区救助中心、定点医院分别存档备案。
区救助中心在接到定点医院救治对象出院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赴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办理出院手续。
区公安局职责:公安部门在接到110求助或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告知其向区救助中心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中心(百官街道新河路28号),并与救助中心办理交接手续,填写《上虞区护送求助人员进入救助中心登记表》(附件3);对其中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流浪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危重病人),应通知民政部门后直接将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送往上虞区中医院(区救助中心定点医院)、精神病人送往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并办理移交接诊手续,填写《上虞区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附件4)。
区公安机关要对身份不明的救助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救助中心。在接到有关强行流浪乞讨、结伙冲击围攻区救助中心的举报,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人管。对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区行政执法局职责: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人员影响城市环境和消除因流浪乞讨带来的安全隐患。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告知其向区救助中心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中心(百官街道新河路28号),并与救助中心办理交接手续,填写《上虞区护送求助人员进入救助中心登记表》(附件3);对其中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传染病人,通知民政部门后直接送上虞区中医院救治,填写《上虞区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附件4),对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流浪精神病人,通知公安和民政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应的护送工作。
区卫生局的职责:负责与流浪危重病人定点医院的协调与管理。定点医院负责流浪危重病人的入院救治工作,要落实专人建立首诊责任制,对区公安局、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送达的流浪危重病人,要填写《上虞区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入院救治登记表》(附件4),认真办理移交接诊手续,及时进行医疗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定点医院对入院的流浪危重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后甄别身份“的原则,对危重病人身份初步甄别后,有监护人的应及时通知监护人;无监护人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区救助中心进一步确认。在救治过程中死亡的,应及时通知区公安局和区救助中心,出具死亡证明,有区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定点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危重病人,要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按医保用药范围用药。救助对象情况基本稳定后,应及时通知区救助中心办理出院手续。对行动不便的,定点医院应派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配合救助中心护送返乡。
定点医院对用药费用在1—3万元的应有主诊医生书面说明用药原因;用药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应有病区负责人书面说明用药原因,并经医院领导签字。
区财政局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民政局提出的年度流浪乞讨、流浪危重病人医疗费用的用款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管理中心日常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