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你们《关于明确特困人员供养补助标准的请示》(虞民〔2014〕55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令第244号《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为确保集中供养的五保、“三无”人员的生活质量,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我区的五保、“三无”人员供养按区、乡镇(街道)二级负担的原则,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经费区财政承担65%、乡镇(街道)承担35%,“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经费区财政承担80%、乡镇(街道)承担20%。每年第二季度按新标准进行调整。
2013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608元,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11765元,月供养标准为980元,五保、“三无”对象区财政应承担的供养经费分别为人均640元/月和780元/月,乡镇(街道)按比例自行配套。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