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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活土地资源 提高集约利用水平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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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盘活土地资源 提高集约利用水平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4

 

关于盘活土地资源 提高集约利用水平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盘活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杭州湾开发区”)内项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杭州湾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湾开发区内预留、闲置、未开发、需回收的工业和其相配套的职工居住区土地及附着物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财政局、区建设局、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区国土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项目土地档案,并跟踪回收后的土地利用情况。

第二章  土地及附着物回收(终止)范围

第五条  经认定为需处置的杭州湾开发区内落户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可按不同方式对项目土地及附着物实行回收。

(一)企业与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落户协议,但未按约定时间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已确定不再实施的项目。

(二)企业与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落户协议,已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土地未挂牌已确定不再实施的项目。

(三)企业与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落户协议,已公开挂牌出让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未动工建设已确定不再实施的项目。

(四)企业与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落户协议、已公开挂牌出让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部分或全部建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提出申请不再实施的项目。

(五)200696日前,企业与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签约,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造成涉土遗留问题的项目。

第三章  土地及附着物回收(终止)方式

第六条  对以上情形,由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或管委会下属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公司”)按不同方式实行回收。

第七条  具体回收方式为:

(一)对第五条第一类项目,项目落户协议自行终止,项目土地不再为该企业预留。

(二)对第五条第二类项目,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再实施的,由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签订项目终止协议,并退还相应项目履约保证金,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不承担其他补偿费用,项目土地不再为该企业预留。

(三)对第五条第三类项目,若企业由于重大产业政策调整、上市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再实施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在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协商一致后,由“国有投资公司”对该项目土地按挂牌出让价协议回收,项目履约保证金在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不承担任何补偿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处置;若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由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国土部门按照相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若由于政府规划调整或重大基础配套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再实施的,在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协商一致后,由“国有投资公司”对该项目土地按挂牌出让价协议回收,退还企业相应项目履约保证金,并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第五条第四类项目,在企业确保该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工程欠款等事项的前提下,承诺不计财务成本、资产增值等任何费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价格依据,由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专项审计,经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内审和公示后,“国有投资公司”对该项目土地及附着物原则上按审计结果确认的实际金额进行回收,若审计确认的金额高于市场重置金额,则按市场重置金额进行回收,必要时区审计局按照政府专题会议相关要求进行监督。

(五)对第五条第五类项目,按照虞政办发〔2007154《关于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有关土地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处置。

第四章  回收土地及附着物处置

第八条  对未公开出让的回收土地,继续按国有土地进行项目招商。

第九条  对已公开出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协商、补偿、回收工作,并注销原土地、房产权证。对回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直接发证到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国有投资公司”, 对回收过程中双方缴纳的相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国有投资公司”根据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的用地需求,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通过公开拍卖、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国有投资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以上涉及到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和“国有投资公司”协议回收项目土地及附着物的情形,须在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在此之前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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