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单位(工程办):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动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不断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全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虞市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2013〕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局和局属各单位中层干部。
二、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选拔任用条件
中层党政领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1、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有胜任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
(3)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5)能正确行使岗位权力,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
2、提拔担任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2)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中层任职年龄达到男53周岁,女50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职务,提拔担任中层职务,年龄一般在男45周岁,女42周岁以下;
(4)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正职的,应任中层副职满两年;
(5)身体健康;
(6)符合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选拔任用程序
局党委任命干部和需报局备案后由所在单位任命干部的,通过以下方式选拔产生:
1、竞争上岗方式。基本程序为:(1)制定方案经审批;(2)公布竞争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选拔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统一考试;(5)民主测评;(6)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7)酝酿、集中讨论决定;(8)公示任职。
2、直接选拔方式。基本程序为:(1)制定方案经审批;(2)公布方案;(3)民主推荐;(4)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5)酝酿、集中讨论决定;(6)公示任职。
3、平职交流方式。基本程序为:(1)制定方案经审批;(2)酝酿、集中讨论决定;(3)发文公布。
注意事项: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作为局党委或各单位班子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能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考察系统中层职位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集体讨论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或各单位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参加,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干部管理权限
1、局办公室主任报区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由局党委任命;
2、局系统其他中层正副职干部由局党委任命,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3、各事业单位的其他中层干部的选配由各单位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提出送配方案,报分管副局长审阅同意后任命,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4、各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配备时,要严格按区编委核定设置的机构名额选配,已超配的单位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严肃干部人事纪律。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积极推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干部一般应当轮岗交流,或在同一科室、单位连续任正副职位职满10年的中层干部及从事人、财、物管理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各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原则上要交流轮岗,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或从事人、财、物管理岗位,必须轮岗交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免去职务。
2、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分管线上担任机关中层干部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3、加强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中层干部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压担锻炼和跟踪考察考核,充分调动中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尽快成长。同时实行中层干部使用期制度,新提任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单位党组织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
4、严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各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上虞市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2013〕101号)等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上虞市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上报方案临时动议的干部,不予审核审批。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