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对环保审批文件中明确须试生产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辖区环保分局(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报批稿)及环保审批文件;
2、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计方案(须有资质单位编制);
3、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仅指环保审批文件中明确须环境监理的项目);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各环保分局(所)对资料及现场进行检查,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回执审批单》,与《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登记表》(一份)一并上报环境监察大队。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报批稿)及环评批文、项目污染治理设计方案、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登记表》(一份)由各环保分局(所)存档。
三、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各环保分局(所)的审查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回执》上盖章,《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回执》一式四份,其中建设单位一份,环保分局(所)一份,环境监察大队一份,上级审批部门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