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谢镇委 [2014] 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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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相关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省市区三级关于“三改一拆”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规划、拆旧建新、节约土地,分层推进”为指导思想,坚持“一户一宅、属地负责、依法整治”原则,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把开展“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与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整治、农房保障项目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存在问题,理顺并遏制农村“一户多宅”行为,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维护农民公平公正享有宅基地的权利,优化农村人居环境,以点带面,为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实现农村宅基地规范有序管理提供经验。
二、主要原则
1、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
2、坚持“属地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属地清理原则,各行政村作为清理整治责任主体,要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组建相应工作班子,实施本村范围内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户情分析、自拆整改、依法整治等工作。
3、坚持“依法整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开,对清理整治重点和劝阻无效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坚决拆除。准确把握法律尺度,依法开展行政强拆,在政策确定、组织实施、工作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4、坚持“有效利用”原则。整合利用土地存量,将“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设美丽乡村的有效契机。房屋拆除后,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管理绩效。一是将“一户多宅”整治与解决农户建房难问题结合起来,重点拆除连片的适合于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一户多宅”违章建筑;二是将“一户多宅”整治与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结合起来,将靠近农田、有复垦可能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获取土地拆抵指标,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三是将“一户多宅”整治与拆除危旧房屋结合起来,将有可能倒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产生危害的房屋进行拆除;四是将“一户多宅”整治与处理信访积案结合起来,对投诉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不肯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五是将“一户多宅”整治与村庄整治结合起来,为建造停车场、公共绿化、健身场所等公建设施拆出空间。
三、认定标准及处置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占用超过法定面积的两处以上宅基地。按照“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分类处理”的原则,拆除一批、暂留一批、完善一批。对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宅等用房根据不同时段、不同情形分类处理。
1、农民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
(1)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3)住宅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在审批宅基地时,已建新未拆旧的;
(5)农民住宅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0%以上的,或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
(6)农村村民已有两处住宅(其中一处为未批先建的、或原已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且现状和用途已发生改变属住宅用途的、或依法继承后未经依法批准新建、拆建的),占用宅基地面积合计超区定户均面积,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户自选拆除一处;
(7)农民住宅达到区定户均面积,在住宅道地或庭院范围内有其他生活辅助用房的,占地面积上限不得超过35平方米(以户计算),超过上限面积的以自然单间为单位予以拆除,与住房距离较远的其他辅助用房整体予以拆除;对虽未超35平方米限定面积,但影响村容村貌、道路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私自搭建的生活辅助用房,经镇村认定后,依法予以拆除;
(8)严重影响美丽乡村、“五水共治”等工作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9)其他经认定需要拆除的。
对上述已认定的农村“一户多宅”情况,农户在限定期限内自愿退还原宅,由村组织统一拆除,在限定期限内不主动实施拆除,不退还原宅的,由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2、农民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时予以保留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至今未处理的;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农村村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超过批准面积在50%内的;
(3)2013年1月1日之后,农村村民不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40平方米(不超过一间)内的;
(4)确属农民生活需要,已经搭建形成的在住宅道地或庭院内的生活辅助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层高不超过一层,且不影响村镇规划,四至无纠纷的;
(5)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的农村房屋,未进行新建、拆建,且没有其他新审批房屋的;
(6)虽确定为应拆未拆房屋,但因房屋串并等情形难以拆除的,经镇村二级认定,由村集体依法予以收回;
(7)被列入农村特色历史文化建筑的;
(8)其他经认定予以暂时保留的。
3、农民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完善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的,暂予以保留并允许按上级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已有两处住宅,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如两处合计未超区定户均限额的,暂予以保留并允许按上级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如两处合计超限额,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村村民选择拆除一处。
4、关于农户购买房屋的相关处置说明
(1)农户向村级集体或其他集体组织购买的集体资产房屋,在未改变用途和现状的情况下,暂予以保留。如已改变用途,用作住宅使用的,超本文规定上限面积的,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超面积部分予以拆除;
(2)农户跨村购买合法房屋的,如在原所在村为无房户的,或原所在村有合法房屋,但两处房屋合计占地面积未超区定户均面积,所购房屋准予保留;如两处房屋合计占地面积超区定户均面积,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户自选拆除一处;如农户今后需新审批房屋的,必须将两处住宅予以拆除。
(3)农户向其他农户购买房屋的,要核实房屋来源的合法性,如受房农户确无其他住房,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且确以住宅使用的,该房屋准予保留,但该受房户在新审批建房时,该房屋必须拆除;如购买房屋属于原农户应拆未拆房,且受房户不具备受房条件、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该买卖房屋要予以拆除。
5、其他房屋的相关处置规定
(1)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民房屋或其他合法空关房,出于宅基地整治、新农村建设等需要拆除的,由村对房屋进行有偿收回后拆除(相关政策另行制定),或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按不超过区定户均限定面积易地审批建房;
(2)列入《上虞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的相关畜禽养殖用房,在关停后依法予以拆除。
(3)农民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搭建的用于畜禽养殖的管理房屋,参照虞政办发〔2014〕147号《关于印发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和虞政办发〔2014〕193号《上虞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班子成员、国土所、派出所及供电所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按行政村设十四个工作推进组,由班子成员为组长,联村干部为成员,实行以组长负责制,推进组负责各行政村“一户多宅”清理整治的督促、落实、推进工作。
同时,各行政村要建立以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任副组长,三委会成员为成员的“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村内“一宅多宅”清理整治推进工作。
五、工作步骤
2014年7月5日前,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一户多宅”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通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自查自拆、依法强拆、建章立制等措施,使“一户多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和清理。具体分四个时间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4年7月31前)。一是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下发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农民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调查表。二是深入开展调查摸底。以各行政村为责任主体,对村域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纳入登记调查,建立房屋数据库,并将调查分类汇总表上报建设发展办。三是制订实施方案。会同国土等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和实际存在问题,制订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四是积极宣传造势。开展多种形式的“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宣传工作。
(二)自拆整改阶段(2014年8月1日至15日)。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按照实施方案,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行整改和拆除。确定行政拆除对象,根据法律程序开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处罚决定、告知送达等相关准备工作,制定拆除方案和具体实施预案。
(三)行政强拆阶段(2014年8月16日至30日)。采取分期、分批方式拆除违法建筑,以点带面,滚动推进,不断形成高压态势。各行政村作为清理整治责任主体,牵头整合各方力量,积极督促和鼓励当事人自拆自纠。对拒不拆除的,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由镇政府联合国土、公安、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予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完善总结阶段(2014年9月1日至9月15日)。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完善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农村新“一户多宅”行为的产生,为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提供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行政村、相关站所、各工作推进组要将“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作为解决当前农村现实存在问题的重要工作,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要按照工作目标和方案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常态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全镇清理整治工作“一盘棋”的良好局面。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机制、措施,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积极开展“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行政村要切实履行好具体职责,各站所要各司其职,各工作推进组要做好督促推进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国土所要积极配合,指导协助具体整治工作;供水、供电等站所对列入清理整治范围内的建筑不得供电、供水;派出所负责做好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各工作推进组要掌握工作进度,指导、督促行政村严格按清理整治实施意见推进工作。行政村作为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抓好具体实施。
(三)干部带头,率先示范。“一户多宅”问题积重难返,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清理整治工作。三委会成员,特别是村主要干部要率先示范,对“一户多宅”要从严对照认定标准,带头拆除。对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农户,要主动带头拆除。
(四)健全考核,加强督查。“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列入镇党委政府对各村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工作推进组督查、考核和验收,对各工作推进组及行政村主职干部实施专项考核,同时,镇政府采用“以奖代补”的方法解决集中清理整治资金,根据拆除面积(分自拆和强拆标准)进行资金核算到村(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及时通报整治进度情况,对执行不力、进展缓慢及百般阻绕的,由镇纪委启动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启动对个人进行约谈、劝免程序。
(五)广泛宣传,深入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各村必须充分认识“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摆上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本文件适用于文件下发日存在着的房屋,对以前已拆除房屋不存在追溯力,对以后建造房屋不存在参照性。
附件1:谢塘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谢塘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推进组成员名单
附件3:谢塘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日程安排表
中共谢塘镇委员会
谢塘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
附件1:
谢塘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明刚、陈鑫淼
副组长:朱炜江
成 员:竺春燕、樊金宝、钟志鸿、丁超峰、王金兔、罗亚奋、张海君、高 勇、朱立军、贾方方
领导小组下设14个村整治工作推进组和1个居委整治工作推进组,由各村(居)联系片长任组长,主要开展全镇农户房屋现状调查和“一户一宅”整治工作。同时成立农户房屋现状调查工作和“一户一宅”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镇建设发展办。
中共谢塘镇委员会
谢塘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2:
谢塘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推进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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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名 |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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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闸推进组 |
王金兔 |
朱宇斌 |
严娟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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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推进组 |
竺春燕 |
杜 磊 |
夏蛟龙、孟伯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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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升推进组 |
高 勇 |
阮秀华 |
夏佳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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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明推进组 |
高 勇 贾方方 |
许胜苗 |
倪水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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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仓推进组 |
张海君 |
孙林军 |
郦 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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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塘推进组 |
竺春燕 |
施夏青 |
应秋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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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生推进组 |
丁超峰 |
罗莉萍 |
张迎娣、章国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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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塘推进组 |
朱炜江 朱立军 |
倪娟飞 |
茅海珍、谢吉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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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联推进组 |
朱炜江 朱立军 |
袁利荣 |
章秋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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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园推进组 |
钟志鸿 |
张芳芳 |
罗桂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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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峰推进组 |
樊金宝 |
王 华 |
倪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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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还湖推进组 |
樊金宝 |
赵 峰 |
王长春、郭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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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戴家推进组 |
罗亚奋 |
周雅敏 |
张华英、连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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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民推进组 |
钟志鸿 |
张惠珍 |
赵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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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推进组 |
王金兔 |
赵菲菲 |
陆龙德 |
附件3:
谢塘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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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时间 |
工 作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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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阶段 |
7月2日 |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和农户房屋现状调查工作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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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 |
召开全镇农户房屋现状调查动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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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15日 |
深入开展全镇农户房屋现状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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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19日 |
汇总梳理农户房屋现状分类数据,开展户情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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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23日 |
会同国土制订“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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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31日 |
召开全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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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意见,再次核实调查相关数据,并确定各村应拆除、保留、完善的三种类别底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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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对前期户情分析中排定拟拆的农户房屋进行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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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拆整改阶段 |
8月1日—15日 |
根据各村调查底数,下发各村整治任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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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根据任务数,拟定拆除计划,开展自拆、劝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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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自拆、劝拆的,确定行政拆除对象,制定拆除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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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阶段 |
8月16日—30日 |
会同国土、行政执法局、公安采取分期、分批开展行政强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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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总结阶段 |
9月1日—5日 |
组织对各村的“一户多宅”清理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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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15日 |
各村根据验收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进行拆后处置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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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