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精神,进一步营造中小微企业创业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发展困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差别化、普惠制扶持政策,加快规上企业培育壮大,促进小微企业升级规上,激发全民力量创新创业,力争到2016年,全区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60家,新增规上企业240家。
二、扶持范围
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四大行业除外。
三、政策措施
(一)财税奖励
⒈对首次上规模(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该基数一定3年,3年内新增实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属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全额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⒉对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亿元且实缴税收达到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社保优惠
⒈企业社会保险费折算率原适用60%的下浮到50%,原适用45%-50%的下浮到40%。
⒉对使用流动性较大的外来农民工和季节性用工(不含非农户籍和已按规定参加或曾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多项社会保险有困难的,其1年内用工的仍可申报优先单一参加工伤保险。
(三)金融支持
⒈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设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实绩与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挂钩。
⒉鼓励开展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小微企业,按每家企业发行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⒊鼓励区内外金融机构通过发起设立中小微企业共同基金(资金池)等新型信贷产品破解融资难题。探索试点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资金合法有序地进入到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区财政通过配比存款、专项补助、引导基金支持和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等形式予以激励。
(四)服务优化
⒈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审批服务联动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开设服务热线,健全项目领办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领办服务。
⒉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相关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确保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执行到位。
⒊加快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开展创业素质能力、经营管理、政策法律等培训,加强中小微企业培育和监测服务。
⒋除涉及安全、环保等约束要求外,尽最大可能减少涉企检查,为创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其他
⒈区内母公司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工业企业为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不得拆分申报;企业合并申报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
⒉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亿元的企业从次年起不再享受此政策。
⒊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事件、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偷税漏税欠税(费)、违反计划生育、未完成节能降耗当年指标的企业,取消奖励。
⒋单个企业当年各项奖励资金总额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上限。财政贡献是指企业所属会计年度缴纳的剔除一次性因素税收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以税收为依据计算的奖励以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⒌本意见自
⒍本意见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地税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