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居):
为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经研究,对全镇农村家庭房屋室内财产实行统一保险,现将虞政办发[2014]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和要求抓好落实,并在7月28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14〕190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后重建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灾后重建能力;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有利于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新型保险机制。这既是对政府救灾救济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保质保量做好各项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三农”、扩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功能为宗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及时高效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的新路子。
基本原则: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少取多予,照顾贫困,自愿参保。
(二)保险主体和对象
保险主体:绍兴市上虞区范围内具有上虞区农村户籍的所有农户家庭(撤村建居的自然村,如农户有意愿、整村同意参保的,区、乡镇(街道)财政给予相同补助)。
保险对象: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室内财产。室内财产指:(1)家用电器和文娱用品;(2)衣服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无人居住的空房等室内财产不参保,一户多宅者,只允许参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参保房屋的室内财产。
(三)保险责任
因火灾、爆炸及台风、暴风、暴雨、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地震除外)造成的农村家庭室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标准赔偿。
(四)保障限额
按照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思路,以保障灾后农户及时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为目标,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元。
(五)时间安排
2014年度的投保时间为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月底止(到期日期与政策性农房保险时间统一),按短期投保收费比例缴纳保费;以后年度的投保工作与政策性农房保险同步推进。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实行政府财政补助推动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办法。农户作为投保主体,实行行政村集中参保方式,自愿交费参保,区政府、乡镇(街道)给予参保农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一)保费标准
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每户农户年缴保费10元,其中区财政补助3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4元,农户自缴保费3元。
(二)配套政策
1.凡参加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的农户,如遇灾害,中央财政及其他救灾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帮助,促进农户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