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上虞区2014年—2015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控制我区的畜禽养殖总量,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加快畜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虞政办发〔2014〕14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
第二条 实施时间和对象
实施时间为2014年-2015年12月。
实施对象为列入本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2014年重点为全区17条区级及以上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
第三条 补偿政策
(一)存栏畜禽处置补偿。对存栏畜禽的限期处置给予一定补偿。
⒈存栏畜禽数量:以签订关停拆除协议时的实际存栏量为准。
⒉补偿标准:种公猪补偿3500元/头,能繁母猪补偿2100元/头、肉猪补偿300元/ 头、仔猪(30日龄以内)补偿100元/头。肉禽补偿6元/只、雏禽(15日龄以内)补偿2元/只、产蛋禽补偿8元/只、鸽子补偿3元/只、种鹅补偿30元/只、肉鹅补偿15元/只、雏鹅(15日龄以内)补偿5元/只、鹌鹑补偿1元/只、羊补偿150元/头、兔补偿30元/只、高产奶牛补偿4000元/头、后备奶牛补偿2500元/头、菜牛补偿1000元/头。
(二)畜禽养殖建筑(棚舍)处置
⒈对于违章建筑,按区政府控违拆违整治工作文件虞政办发〔2014〕56号处置。
⒉对于合法建筑,关停畜禽养殖,积极鼓励转产,发展符合政策导向的其它产业。
第四条 政策兑现
(一)养殖场存栏畜禽补偿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80%,乡镇街道承担20%。
(二)为鼓励各乡镇街道加快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工作,各乡镇街道在2014年10月30日前对辖区内养殖场关停拆除的,区财政给予存栏畜禽补偿额的15%作为奖励;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关停拆除的,区财政给予存栏畜禽补偿额的10%作为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乡镇街道实际完成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任务数量核拨,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2014年11月30日后关停拆除的,区财政不予奖励。
(三)验收兑现程序。
通过调查摸底、双方确认,由所属乡镇街道与养殖场签订关停拆除协议,完成畜禽清养、建筑拆除、拆后处置等相关工作,经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合格后,养殖场存栏畜禽补偿资金及奖励资金以文件形式报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林渔牧局),经集中公示后给予兑现。
第五条 其他
(一)由区农林渔牧局、区财政局负责关停拆除补偿政策的解释。
(二)2014年底前完成减排系列工程建设,经区环保局、农林渔牧局统一组织验收合格的养殖场,通过全社会公示,可暂缓拆除。
(三)限养区内信访投诉多、环境污染重、整治不到位的养殖场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关停拆除。
(四)畜禽养殖场拆除后要及时做好建筑垃圾清理、地块平整和复耕覆绿等处置利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