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下升上”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绍兴市上虞区“下升上”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兑现操作办法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13]3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资格认定
⒈认定对象:“下升上”是指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
⒉认定条件。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笼子(网上直报)的限额以上的法人企业(不含拆分),各类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统计笼子重新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
⒊认定标准: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申报收入数为准。
⒋认定程序。由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附表1),所在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出具意见,经国税、地税部门确认后,报区服务业发展局初审;区服务业发展局和统计局提出初审名单,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区服务业发展局和统计局根据反馈意见,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
二、财政一次性奖励申请兑现流程
⒈奖励政策。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笼子(网上直报)的限额以上的法人企业(不含拆分),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⒉奖励对象。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
⒊申请时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31日前按认定程序由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集中报区服务业发展局。
⒋申请资料。(1)“下升上”企业享受政策资格认定表(附表1);(2)“下升上”企业规范升级享受政策资格认定汇总表(附表2);(3)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部门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以上材料纸质一式三份。
⒌兑现方式。区服务业发展局和统计局联合行文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奖励资金到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部门,由所属乡镇(街道)、“两区”及主管部门予以兑现。
三、财政贡献奖励申请兑现流程
⒈奖励政策。当年实缴税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相应的乡镇(街道)、“两区”及主管部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⒉政策口径。通过资格认定且当年实缴税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所属会计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地方留成,不包括一次性因素税收入库和增值税免抵调库数。
⒊兑现方式。在年度实缴税额汇算清缴后(每年3月底前)一个月内,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在乡镇(街道)、“两区”及部门向所属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区定涉税奖励政策流程予以兑现。
⒋申请资料。(1)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申请报告;(2)享受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名单;(3)相应所属企业纳税凭证;(4)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5)其他资料。
附表:⒈“下升上”企业享受政策资格认定表
⒉“下升上”企业享受政策资格认定汇总表
附表1:
“下升上”企业享受政策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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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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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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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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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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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及金额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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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两区”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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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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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税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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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服务业发展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下升上”企业享受政策资格认定汇总表
乡镇、街道及“两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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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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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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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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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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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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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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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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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虞政办发152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