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发改价〔2014〕37号
上虞区阳光学校:
你校报来的《关于要求调整学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由于办学成本不断增加,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调查,决定适当调整你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走读生基准收费标准调整至8700元/生学年;寄宿生基准收费标准调整至10900元/生学年。你校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二、住宿收费标准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学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请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2014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