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有关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更好地推动上虞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注册纳税地在我区,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园区(含楼宇,下同)或电子商务企业(含平台型企业、应用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下同)。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推进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1、积极鼓励盘活存量资源用于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免收土地收益金。
2、经认定为区级电子商务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区级电子商务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用于招商宣传、教育培训、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区级电子商务园区房屋产权为主办方持有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对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房产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减半予以奖励。
3、区级电子商务园区整体入驻率达到80%以上,经认定后三年内,根据园区规模大小,给予主办方租金补助。办公用房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按实际出租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办公用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到2万平方米之间的,按实际出租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办公用房面积在3千平方米(含)到1万平方米之间的,按实际出租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对园区仓储用房,按实际出租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年补助。
4、区级电子商务园区每引进或培育一家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园区主办方3万元;每引进1家阿里巴巴(天猫、淘宝)、京东、亚马逊中国、1号店、当当、易迅等国内知名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奖励园区主办方3万元。
5、区级电子商务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主税种(营业税、增值税)年税收首次达到30万元,并发展成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以首次达到之年为基数,次年起五年内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予以奖励。对连续三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未供地的电子商务企业,以财政贡献度为序,优先供给企业发展用地。
(二)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6、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7、对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发展成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分离后的电子商务企业主税种(营业税、增值税)年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且母体企业税收增长幅度达到当年度全区企业税收平均增速的,以首次达到之年为基数,次年起五年内电子商务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8、首次加入阿里巴巴(天猫、淘宝)、京东、亚马逊中国、1号店、当当、易迅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实体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按平台一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8万元。(此项销售以平台统计数为准)
9、对未进入区级电子商务园区,其办公用房、仓储用房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并发展成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主税种(营业税、增值税)年税收首次达到30万元,以首次达到之年为基数,次年起三年内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部分减半予以奖励。
10、对于为我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外包服务的企业,按照委托方当年网上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家数,给予受托方每家0.5万元的奖励。
11、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扶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2、对依托实体市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按其设备投入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500户、1000户、2000户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平台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平台年实缴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以首次达到之年为基数,次年起五年内对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给予奖励。
13、鼓励发展O2O模式。对商贸企业用于开展O2O的设备投入、宣传推广的费用,年投入额超50万元的,每年给予投入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地第三方O2O交易平台用于宣传推广、招商营销的费用,年投入额超50万元的,每年给予投入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商贸企业通过本地第三方O2O交易平台实现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50万元奖励。
14、鼓励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对加盟企业50家以上、会员数3万个以上的第三方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5、推进阿里巴巴产业带项目建设。对经省商务厅认可,同时已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约并负责项目落地的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6、推动特色中国淘宝馆发展。对经省商务厅认可,同时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约并负责项目落地的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7、加快省“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建设。农村连锁便利店被认定为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的,给予每家每年补助3000元。对种养殖基地、农业合作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本地农产品网上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此项销售以平台统计数为准),按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积极鼓励创建电子商务专业村,以行政村为单位,超过50户农户从事电子商务的(农产品销售30户以上),并经区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农林渔牧局、团区委初审,区政府审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村的,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
(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8、每年开展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评选,对获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浙江省、绍兴市级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区外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迁入上虞,实际运行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奖励。
19、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园区),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0、对新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签约聘用时间在5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人才,自聘用年度起,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奖励;对电子商务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进行分档奖励,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市委[2011]15号文件中第二类人才住房补助名额1个,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给予第三类人才住房补助名额1个;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21、对电子商务企业每引进或培养一名高级电子信息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五年内给予个人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补贴。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或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费用给予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附则
22、区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电子商务发展,其中安排1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规划编制、网站建设、宣传培训、协会活动和电子商务先进评选奖励等。
23、申报享受该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园区),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服务收入除特别注明外,均以纳税申报额为准。
24、企业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享受当年度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25、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园区、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6、涉及量化条件的奖励条款,实行动态管理。
27、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市委〔2012〕31号文件中涉及的相关电子商务政策奖励条款停止执行。
附件:1.上虞区电子商务园区(楼宇)认定办法
2.上虞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
3.上虞区电子商务园区(楼宇)认定申报表
4.上虞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中共上虞区委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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