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函〔2014〕2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下岗失业复退军人再就业岗位待遇的函》(虞政办函〔2013〕1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下岗失业参战立功退伍军人再就业岗位相关待遇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190号)等规定的基础上,调整部分下岗失业复退军人再就业岗位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⒈推介到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下岗失业残疾军人和下岗失业转业士官,其年收入标准从原不低于37981提高到41627元(上虞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推介到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二等战功和战残人员,其年收入标准从原不低于41981元提高到45627元,以后年度相应调整。
⒉推介到企业岗位的参战立功下岗失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残疾军人和下岗失业转业士官,其年收入标准从原不低于38981元提高到42627元,以后年度相应调整。安置参战立功下岗失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残疾军人和下岗失业转业士官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企业每个岗位每年13500元补助,原水建基金减免政策停止执行。
⒊上述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落实,并在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再就业企业。
⒋2014年年收入待遇标准调整从5月起执行,由所在单位按上述待遇标准予以落实。
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事项按照省、区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政策和业务操作规范,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3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982元)。
⒍除上述调整外,其他规定仍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下岗失业复退军人再就业岗位待遇的函》(虞政办函〔2011〕8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下岗失业参战立功退伍军人再就业岗位待遇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190号)的要求执行。
上述规定请相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