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上虞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方案》(虞政办发〔2013〕169号),我区于2013年开展了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的集中整治工作,全区餐饮单位持证率从68%上升为90.19%,并成功创建了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但由于建城区范围不断扩大、餐饮行业流动性大、换手率高、行业进入门槛低等原因,新产生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现象又有抬头。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巩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创建成果,从根本上遏制当前餐饮业无证无照经营回潮势头,根据“堵疏结合,以疏为主;分类整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餐饮消费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餐饮业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工作对象
全区范围内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
二、工作方法
(一)对已持有有效期6个月《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在营业期间未引起周边居民重复有效投诉的单位,到期后按正常餐饮许可程序办理正式《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对已持有《上虞市小型餐饮备案凭证》或新开设的经营面积在1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动员经营者签订《上虞区餐饮服务单位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书》(附件1),给予名称预先核准后,按照《上虞区小型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2)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单位门口醒目处予以公示后核发有效期6个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与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在此营业期间不遵守承诺,造成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有效投诉,经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期满后仍不到位,导致再次投诉的,或在经营期间出现其他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不予延续许可。未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前款执行。
对新开设的使用清洁能源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品店,给予名称核准后,按照《上虞区小型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正式《餐饮服务许可证》与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托机构、建筑工地的食堂,按正常餐饮服务许可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四)严格控制居民区新开设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安全设施极差、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且态度恶劣、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环保、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经处罚后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予以取缔。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解决餐饮服务单位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是关系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与监管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整治任务。
(二)力求工作实效。各乡镇(街道)与监管职能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引导经营者作出相应承诺,达到核查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通过分类整治,基本实现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零无证的工作目标。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与监管职能部门要把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新出现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分类整治原则,及时跟进处理,杜绝无证无照经营回潮现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附件:
1.上虞区餐饮服务单位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书;
2.上虞区小型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上虞区餐饮服务单位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在本餐饮单位营业期间,本人郑重承诺:
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油烟、噪声、污水的规范处理,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绝不擅自增加易产生污染的项目,不擅自扩建、改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与周边居民群众的和谐关系。若在营业期间发生针对本餐饮单位出现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投诉,经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期满后仍不到位,引起再次投诉的,本人愿自行停止营业。
承诺单位:
承诺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附件2:
上虞区小型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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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内容 |
核查和评价方法 |
编号 |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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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 符合 |
不适用(合理缺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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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 |
选择地势干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卫生标准。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坑式厕所)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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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 |
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且应设在室内,场所内不得住宿,操作间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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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布局基本合理,加工操作场所与就餐场所有区分或隔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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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宜的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面食制作、食品贮存、清洗工具存放等场所且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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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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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采光、照明、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处理废水、存放垃圾或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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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场所面积、就餐座位数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 小型中餐制售:操作间面积≥6㎡; 小饮品店:饮料制配场所面积、就餐座位数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面积≥2㎡; 小吃店:加工场所面积、就餐座位数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操作间面积≥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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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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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与设备 |
地面应硬化平整、不渗水,且有一定坡度,无积水,下水通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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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设有1.5m以上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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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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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洗涤及消毒池; 采用热力消毒的,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洗涤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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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保洁柜、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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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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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
加工操作场所应至少设置1个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严禁使用餐饮具洗涤消毒池、食品原辅材料洗涤池清洗清洁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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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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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水池、清洗设施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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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工具和容器 |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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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台、水池及台案使用白色瓷砖铺设或使用不锈钢材料以易于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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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风排烟设施 |
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直接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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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
设食品存放货柜(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等物品分开贮存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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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至少1台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且能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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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立专用存放加锁橱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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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业人员 |
食品从业人员应经过健康体检并持有有效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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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共24项,其中关键项8项,重点项7项,一般9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该项目不符合。
现场核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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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项 |
重点项 |
一般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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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目(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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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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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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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项 |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6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