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社区:
为切实推进区委、区政府“五水共治”工作部署,有效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根据《上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虞政办发〔2014〕147号)、《上虞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实施方案》(虞政办发〔2014〕193号)和《上虞区2014—2015年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4〕19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关停拆除,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上虞区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上虞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镇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生态要求。
二、工作对象和目标
2014年度重点为全镇5条区级及以上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2015年前全面完成列入本镇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
整治目标是通过该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使整治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明显改善,并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禁养区:
1、建成区范围内(时华三朋桥片、三华友爱片、严巷头、潘韩、新光、共何何家片、庙川、杭郭郭家片、勤联等9个行政村用地)
2、曹娥江、浙东引水河、百崧河、崧沥河、盖沥河等5条区级河道两侧200米区域范围内;
限养区: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工作步骤
1、摸底调查阶段(7月20日—7月25日)
对涉及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逐一入户详细摸底调查。调查表上报镇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发动阶段(7月26日—7月31日)
组织召开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工作会议进行专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关停拆除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与任务职责。
3、实施养殖场关停拆除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通过调查摸底、双方确认,由镇政府与养殖场签订关停清理协议,10月30日前完成畜禽清养,兑现奖补政策。11月30日前完成建筑拆除、拆后处置等相关工作,并建立实施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4、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
镇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验收,并报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验。
四、补偿政策
(一)存栏畜禽处置补偿。对存栏畜禽的限期处置给予一定补偿。
1、存栏畜禽数量:以现场调查时确认的实际存栏量为准。
2、补偿标准:种公猪补偿3500元/头,能繁母猪补偿2100元/头、肉猪补偿300元/ 头、仔猪(30日龄以内)补偿100元/头。肉禽补偿6元/只、雏禽(15日龄以内)补偿2元/只、产蛋禽补偿8元/只、鸽子补偿3元/只、种鹅补偿30元/只、肉鹅补偿15元/只、雏鹅(15日龄以内)补偿5元/只、鹌鹑补偿1元/只、羊补偿150元/头、兔补偿30元/只、高产奶牛补偿4000元/头、后备奶牛补偿2500元/头、菜牛补偿1000元/头。
(二)畜禽养殖建筑(棚舍)处置
1、对于违章建筑,按区政府控违拆违整治工作文件虞政办发〔2014〕56号处置。
2、对于合法建筑,关停畜禽养殖,积极鼓励转产,发展符合政策导向的其它产业。
(三)政策兑现
在10月30前完成畜禽清理的,经镇工作小组验收合格的,公示后在15日内兑现畜禽处置补偿费。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城建副镇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国土所、供电所、环保所、自来水公司等驻镇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农技信息中心,由农业副镇长任主任。下设二个工作组:政策协调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牵头负责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的前期调查、综合协调、政策解释与业务指导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场关停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违法处置组由城建副镇长任组长,牵头负责建筑物的确权认定,明确补偿标准,并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2、加强宣传。利用有线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平台,加大“五水共治”治污为先的宣传力度,对涉及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的现实意义和有关举措要宣传到位,明确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着力做好区域内养殖户的统一告知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争达到群众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积极关停拆除的效果。
3、分工协作,有序推进。以村为单位,由农技信息中心相关人员和驻村指导员、村主职干部联合组成现场调查组,在7月25日前全面摸清禁养区内涉及本村畜禽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好调查表,做深做实养殖户工作,引导其积极实施转产转业,调查表需由养殖户签字,并经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确认,数量一经确定,不得变动,将作为以后签约和资金补偿的依据,同时,养殖户要对畜禽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出具承诺书,杜绝弄虚作假。环保所要强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工作,积极参与禁养区内养殖场整治;国土所要进一步强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违法用地执法,加强日常巡查,杜绝边拆边建;供电所、自来水公司要配合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违章建筑拆除的断电断水工作。对拒绝限时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畜禽养殖场的棚舍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且不给予享受存栏畜禽处置补偿政策;信访办要及时协调处理好因畜禽禁养区关停拆除引起的矛盾纠纷,强化信访维稳信息通报。
六、长效管理
1、在禁养区内,今后将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严防禁养区内养殖场向限养区转移。各村要落实专人盯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的不良现象,切实抓好长效管理工作。
2、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农牧循环、污染物深度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实现倒逼转型升级。
七、其他约定
1、2014年底前完成减排系列工程建设,经区环保局、农林渔牧局统一组织验收合格的养殖场,通过全社会公示,可暂缓拆除。
2、限养区内群众反响强烈、环境污染重、整治不到位的养殖场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关停拆除。
3、对集中整治期间畜禽数量弄虚作假的养殖户,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
崧厦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生态 畜禽养殖场 拆除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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