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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厦镇2014年度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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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厦镇2014年度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我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进程,提高我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业结构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农业加工企业发展

1鼓励新办农业加工企业。对当年新办农业加工企业且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投入额2%的奖励(不含土地购买款,只含购买设备、厂房建设经费,以财务发票金额为依据,列入区级项目的以区认定的投资额为准),奖励额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办企业项目实行即时申报制)。当年新办农业加工企业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每家给予0.2万元奖励。

2鼓励创建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被列入上虞区级、绍兴市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3鼓励农业加工企业技改投入。对农业加工企业(市级A级以上专业合作社)当年新增技改投入6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技改投入不含土地购买款,含购买设备、厂房建设等相关经费,以财务发票金额为依据,列入区级项目的以区认定的投资额为准)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技改投入实行项目申报制)。

4鼓励农业加工企业销售上台阶。对农业加工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不含粮食加工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经核实后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以国税数据为准)。

5、鼓励粮食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本镇粮食。对我镇粮食加工企业,按不低于政府订单收购价格直接从本镇农户手中收购粮食,收购量达到1万吨、1.5万吨、2万吨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外向型农业

1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对引进农业外资投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万美元(以外经局认定为准)给予0.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农业加工企业自营出口。对当年新增自营出口的农业加工企业按实绩的2‰给予奖励(以海关数据为准)。

3扶持农产品展示展销。组织我镇农产品参加各种农产品推介会及展示展销活动,进一步扩大我镇农产品对外知名度。凡参加上虞区级、绍兴市级、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组织的农产品展销活动的,每家每次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0.3万元的奖励。

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和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

1、鼓励农产品创品牌。对被评为绍兴市级和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0.5万元和1万元。

2、鼓励农产品标准化认证。对当年新认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每只奖励0.5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每只奖励0.3万元;首次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每只奖励0.5万元;被上虞区级、绍兴市级、省级认定为水产养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晋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2A级、3A级的分别给予0.2万元奖励;验收并通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软硬件建设的单位奖励每个0.3万元,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单位的奖励每个0.5万元。

四、鼓励发展绿色环保农业和休闲农业、休闲农庄

1、鼓励绿化示范村(森林村庄)创建。对首次创建上虞区级、绍兴市级、省级绿化示范村(森林村庄)的,经验收合格,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所得奖励补足村集体经济收入。

2、鼓励休闲农业、休闲农庄建设。凡列入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经审批同意,当年新建成休闲农庄经工商注册并规范运行的,每只奖励0.5万元;鼓励休闲农庄开展提档升级活动,当年列入区农办补助项目的,根据区认定补助额按10%标准给予奖励;当年被评为绍兴市级农家乐特色点、主题农庄、精品工程的村(点)奖励0.3万元;对被评为绍兴市级三星级的经营点(户)奖励0.3万元。被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主题农庄、精品工程的村(点)奖励1万元;对被评为五星级的经营点(户)奖励0.8万元,被评为省级四星级的经营点(户)奖励0.5万元。

五、扶持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1、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用于发展粮食等规模化生产的,给予村经合社每亩50元的资金奖励。鼓励整存土地流转,对首次流转达到90%且当年新增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流转手续规范的,给予该村奖励1万元。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对当年开展规范化建设(经市、镇立项)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按市、镇核定为准)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申报星级专业合作社成功的,每增一星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上虞区级、绍兴市、省级各类荣誉的合作社,每只分给给予0.1万元、0.2万元、0.3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成立崧厦镇农业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农业副镇长任副组长,农技信息中心相关人员为组员,镇农产品检查室为常规办公地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抓常管制度,制定定期督查和自查机制,建立配套奖惩制度。凡通过区质量抽查单位水产类给予300元/次奖励,蔬菜瓜果给予200元/次奖励,畜禽类给予100元/次奖励,自查、抽查不通过的相关单位,取消现代农业发展立项奖励资格。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镇农业经济协调发展,建立镇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农技信息中心、财政办相关同志为成员。

八、其他事项

1、对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所有奖励资格。

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⑵污染环境造成影响被查处的;

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⑷凡企业和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镇党委、政府有关决定的。

⑸凡设施农业用地在上虞区控制中心城市规划区、崧厦镇城镇发展控制区范围内,控制范围依据市委办〔2010〕16号、虞政办发〔2010〕54号和崧镇委〔2013〕66号文件。

2、本意见自2014年1月起实施,如原意见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崧厦镇农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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