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私人建房监管力度,提高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效率,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4]171号)的精神,按照“联选、联定、联审、联批”的原则,结合我乡实际,对农村私人建房实行村联审联批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1.提出申请。由建房户提出住房建造申请(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作为建房重点保障对象),并提交农户建房申请报告(本人签名,村签署意见)、原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报批材料上报乡建设发展办。
2.联合踏勘。乡建设发展办收到村农户建房报告及村联审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后,组织联村组长、国土所及村主要干部赴现场联合踏勘,对初步符合建房条件的,拍摄影像资料,对于规划不符或左邻右舍群众有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初步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听取左邻右舍意见后填写《建房邻里协议》;对资料不齐的要求补齐相关资料等。
经踏勘后初步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提交三委会研究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建设发展办,作为建房联审及审批资料随档保存。
3.联审联批。踏勘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由乡政府每月16日、30日召开联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即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集中会审各建房户资料。由乡建设发展办组织牵头,乡纪委、计生办、联村组长、村主要领导及国土所等相关部门、站所共同参与。
由提出申请的村主要领导介绍建房户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及工作单位、旧房处置方案、左邻右舍群众意见及四至间距等情况;国土所介绍申请建房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及地质灾害等审查情况;计生办介绍建房户子女审查情况等;乡建设发展办介绍踏勘及初步审查意见。
联审通过的当场填写《岭南乡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作为建房公示和审批的依据。
4.批前公示。乡建设发展办凭《岭南乡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将初步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情况,包括规划选址、用地范围、用地性质、旧房处理方案及邻里意见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5天。
5.旧房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应拆旧房,由乡建设发展办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收回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如遇所拆旧房因联拼等原因,拆除后严重影响邻房房屋安全的,建房户可向村要求,无偿将旧房转让给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处置,并将此内容列入拆旧建新若干约定中。旧房调剂从严控制,严格遵循村庄发展规划需要。有些涉及古村落保护及旅游开发等需要的,旧房处置实行“一事一议”。
6.建房审批。乡建设发展办凭《岭南乡农户建房联审会议决议》及相关申报资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等建房审批手续。同时注销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7.拆旧验收、打桩放样。对需要拆除旧房的,在申请放样前,建房户必须自行将旧房拆除,并将旧房地梁挖出,在平整、清理建筑垃圾后,向村委提出旧房已拆除的验收申请。村委会对旧房拆除初验合格后上报乡建设发展办,由乡建设发展办组织牵头、会同联村干部、村主要领导及国土所等相关部门、站所赴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定桩放样,并填写《二到场记录卡》。
8.砌基复核。基沟开挖未浇地梁前,由联村干部、村主要领导到场复核,并由联村干部填写《三到场记录卡》。
复核合格后,继续建房,由各联村干部做好后续监督工作。对超面积、移位的,责令建房户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乡建设发展办。乡建设发展办会同国土所等相关部门、站所进行强制拆除。
未经审批打桩放样,擅自动工的,及砌基后未申请复核验收的,均按违法建设处理,村委会成员擅自表态同意或默许的,由乡纪委调查核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验收发证。房屋建造竣工后,由乡建设发展办、联村干部、村主要领导及国土所等相关部门、站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建设发展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同时,建房户向国土所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加强全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1.行政村干部要切实加强本村辖区内的私人建房管理,村委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帮助村民依法报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村三委会成员个人擅自表态同意村民建房或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帮助骗取批准的,撤销(注销)许可证并作为违章处理,追究相关干部责任。以擅自表态同意的直接负责人依法承担建房损失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村民违章建房视而不见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耕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没有制止或上报的,取消下一年度农转用建房指标。
2.联村组长为私人建房监管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联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履行日常管理、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职责。因监管措施不到位、日常巡查不落实、违法占地或违章建房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不及时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其他有关事项
本实施意见若与虞政办发[2012]45号和虞政办发[2014]171号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区政府有关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