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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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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集团,局属各科室、单位,全区市政园林企业、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不断加强市政工程行业和城镇燃气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市政工程行业、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促使市政工程行业和城镇燃气行业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建设系统更加安全稳定。现将《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和市政工程行业

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

    第三条  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认真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现状和前沿技术。

    (三)具有专业技术以上职称,且连续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身体健康,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热心参加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  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具备下列权力:

(一)依法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在开展工作时进行独立评审、论证、资询、巡查等,提出相应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使用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须遵守下列义务:

(一)积极、准时出席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待遇参照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或同类机构相应标准确定。

    第七条  专家在开展评审、咨询、巡查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为某项目评审、咨询或巡查等工作的专家后,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咨询或巡查工作,影响相关部门或项目业主后续工作的。

    (二)在确定为评审、咨询或巡查专家成员身份后至评审、咨询或巡结论公布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被评审、咨询或巡查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三)在评审、咨询或巡查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相关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审、咨询或巡查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评审、审查或巡查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上虞区建设系统城镇燃气行业和市政工程行业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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