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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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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4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和《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沥海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必须按照《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排污权交易方式暂以政府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为主。待条件成熟后,鼓励排污单位将富余排污权指标通过交易平台出让给其他排污单位。

三、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重点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5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全区化工、印染、造纸以及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废水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核定水量(≥100吨/天)的基础上削减15%,削减的排污指标由环保部门按规定回购纳入政府储备。具体削减企业名单、削减率、削减量由环保部门分年度确定下发。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的排污权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并须满足上级有关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比例要求。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权申购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五、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下列排污单位新、扩、改建项目不得申购排污权指标:

(一)未完成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污染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环保任务的企业;

(二)上年度全区“亩产效益”考核评价排序第四档企业;

(三)上年度污染行业“三三制”综合考评排序行业末位的企业;

(四)上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交易价格,进一步提高重污染行业企业排污权获得成本,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一)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扩、改建项目的(化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项目和涉重金属污染项目除外),其排污权价格在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优惠20%,优惠后价格低于当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价格的,按有偿使用费价格执行:

1.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2.涉及民生、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3.其他可享受排污权价格优惠政策的项目。

上述项目必须经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会商认定,并须提供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二)对上年度全区“亩产效益”考核评价排序第三档企业或者污染行业“三三制”综合考评排序为行业落后企业的排污单位,其受让排污权价格须在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上浮20%,上浮部分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并会商认定符合排污权价格优惠条件的项目,负责项目环保审批总量替代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发改、监察、财政、审计、便民中心(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掌握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同时,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排污权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新扩改建项目排污权市场化差别化交易理念,助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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