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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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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28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上虞区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合理有序的就医格局,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和《绍兴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绍政办发〔2014〕12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康浙江”战略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卫生工作目标,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基本建立“家庭签约、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序就医新格局,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患者知情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2.医保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医保政策杠杆调节,引导患者一般疾病基层首诊,逐步形成有序就医的习惯。

3.医疗资源优化。通过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配置,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提供防治结合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4.连续便捷对接。充分利用卫生信息化,通过预约转诊平台,逐步建立上下协调、严密有序、高效实用的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便捷、高效、经济的分级诊疗服务。

    5.积极稳步推进积极宣传引导,试点先行,全区推广,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

三、工作任务

2014年11-12月,全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永和镇、道墟镇为试点乡镇。2015年,全区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工作。至2015年底,全区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人次比例达到60%,住院人次比例达到10%,病床使用率比2013年增加15个百分点以上;区内就诊比例达到90%。至2016年底,全区基本建立起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分级诊疗新机制,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有效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1.实行基层首诊机制。一般性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鼓励到就近、就便的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除疑难、急危重症及复杂疾病外一般首诊不到区级医院。逐步实现能门诊治疗的,不收治入院;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不到区级医院诊疗;能在区级医院诊疗的,不到区外医院诊疗。

2.建立分级诊疗机制。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区级医院主要承担疑难、急危重症及复杂疾病的诊疗,基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性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区级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明确各自重点,加强分工协作,上下协调配合,注重患者引导,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充分合理利用。

3.探索双向转诊机制。患者经相应医疗机构首诊,确因病情需要,符合一定的转诊指征,可在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实行双向转诊。双向转诊通常在本区范围内进行。

四、配套措施

1.加强医保报销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差别化支付,拉开基层、区级医院、区外医院诊疗的报销差距。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层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层住院治疗加大报销政策优惠力度;对未按规定在相关医疗机构转诊,自行到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适度降低医保报销水平(危重症、急诊病人除外)。特殊病种门诊可增加基层门诊定点。区内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另行制订。(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2.加快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及合理布局,全面构建完善15-20分钟医疗服务圈,使群众就近就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巩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和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成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常用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为提高和均衡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奠定基础。(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3.提高基层优质服务能力。根据基层医疗业务增长和区域内常住人口的数量变动情况,在编制总量内实行动态调整,优先保证基层人员编制需要。积极招聘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卫生人才到基层就业,大力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各类各层次培训。到2016年,为基层医疗机构招聘卫技人员100名以上,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100名以上,每年培训基层医疗机构各类卫技人员2000人次以上,努力培养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基层实用卫生人才队伍。继续实施区级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不断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能力。积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4.实施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推行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制度,全科医生签约对象主要为慢性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年提高签约比例。建立有效签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签约分重点人群、一般人群两类,区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元、每人每月2.5元标准安排专项签约服务经费,该经费不列入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通过全科医生有效签约服务,增进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赖,提高健康管理服务和基层首诊的数量和质量。(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5.优化医疗资源统筹配置。积极探索医疗服务集团化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办医发展模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和共享。到2016年底,人民医院丰惠分院、中医院章镇分院和区病理、影像、检验、心电等共享中心建成投用并完善提升。认真落实区级医院医生晋升职称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到基层服务制度,切实缓解基层卫生人才资源缺乏状况。认真落实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相关规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区财政对区级医院支持扶助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给予相应补助。(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6.加大绩效考核分配激励。探索有效激励的绩效分配实施办法,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深入完善绩效考核,科学设定指标体系,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等挂钩,突出社会效益、工作质量和数量指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试点探索医院(卫生院)院长年薪制。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增收节支、结余提奖,基层医疗机构年度有收支结余的,可按结余数的50%提取奖励基金,由各单位按照奖勤罚懒、优质优酬原则,对骨干医生、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实施奖励。计提的奖励基金不超过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20%,运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奖励支出不超过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10%。(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7.增加基层药物使用保障。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逐步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药物配备数量,允许基层医疗机构从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基本药物目录外品种。新增药品品种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以满足临床需求和保障抢救用药为基本原则。建立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全科医生根据疾病情况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集团内医疗联合体内单位,允许其配备使用上级医院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确保区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有效实施双向转诊。(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

8.发挥卫生信息支撑作用。充分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化成果,新建“双向转诊服务平台”和“资源共享互认平台”。按照“社区预约优先”的原则,各类门诊号源和住院预约登记优先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实现基层与区级医疗机构之间网上门诊、住院预约申请、受理等。拓展医疗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实现诊疗、用药、检查检验结果、健康档案等信息在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和交换。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信息网络,建成相对完善的医疗业务、健康档案、健康体检和公共卫生管理互联互通系统。(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9.规范双向转诊管理办法。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制订合理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转出医疗机构应主动与接受单位沟通联系,负责预约联系转诊事宜,确保转诊到位、方便患者。转诊应根据疾病状况有区别对待,病情重、疾病急、危险性大的病患应转诊到综合实力较强的上级医院诊疗,专科疾病应转诊到专科医院诊疗,避免患者盲目选择。转诊患者可优先获得转入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服务。上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录入转诊信息,并认真登记、收集、整理、保管好各项转诊资料。(责任部门:区卫生局)

五、实施步骤

1.制订方案(2014年8月-10月),制订上虞区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

2.宣传发动(2014年10月-11月),部署分级诊疗试点启动工作,多种形式开展实施分级诊疗宣传发动,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

3.试点先行(2014年11月-12月),永和镇、道墟镇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4.全面推开(2015年1月-6月),全区全面启动实施分级诊疗工作,新建双向转诊服务平台、资源共享互认平台。

5.深化提高(2015年6月-12月),加强监测,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提升分级诊疗制度。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分级诊疗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上虞区实施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宣传部、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卫生局等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强化协作,落实部门职责。区委宣传部要做好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及正向舆论引导;编办要做好医疗机构人员合理定编、动态调整工作;发改局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设定及合理调整工作;财政局要做好有关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及监管工作;人力社保局要做好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和医保政策调整工作;民政局要做好民政救助对象的分级诊疗工作;卫生局要做好分级诊疗工作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制订出台分级诊疗工作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措施,形成合力,确保分级诊疗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分级诊疗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大政策措施的公告和宣传,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大舆情的监测与研判,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分级诊疗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4.不断完善,持续改进提高。分级诊疗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管理,持续增强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效。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实施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

         2.绍兴市上虞区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制度(试行)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实施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方  静    区政府

副组长: 钱宏伟    区卫生局

         杜秀丽    区府办

成   员:徐伟军    区委宣传部

         宋建潮    区编办

         胡金友    区发改局

         金惠君    区财政局

         陈建义    区人力社保局

         朱宝千    区民政局

         陆云斌    区卫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陆云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接替。

             

 

 

 

 

附件2:

 

绍兴市上虞区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家庭签约、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序就医新格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按照《上虞区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根据上级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由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或全科医生团队与辖区居民签订长期稳定、持续、可及的契约服务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全面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居民自愿、突出重点、规范服务、强化考核、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配合。

 

 

第二章  家 庭 签 约 医 生

 

第五条 家庭签约医生(以下简称签约医生)应为具备全科医生资格、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同时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六条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业务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执业乡村医生也可担任。

第七条 签约医生可以是全科医生本人,也可以是以全科医生为核心、公卫医生、社区护士等其他辅助人员为成员的全科医生团队。

第八条 签约医生或团队采取自愿报名,由所辖基层医疗机构审核、聘任,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签 约 健 康 服 务

 

第九条 签约健康服务的内容是指签约医生或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稳定、持续、可及的健康教育(咨询)、健康管理、健康(医疗)服务等。

第十条 签约健康服务对象为基层医疗机构所辖区域内的常住居民,以慢性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为重点。

第十一条 签约健康服务坚持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并重、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预约服务、主动服务、个性化服务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医疗服务  

    1.为签约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2.根据病情需要,为签约居民优先提供区级医院转诊和预约门诊、住院服务。

    3.建立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全科医生根据疾病情况酌情增加单次配药量。

4.逐步建立全科医生门诊预约服务制度,签约居民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全科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服务。

5.根据签约居民健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并动态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根据居民个人健康信息,每年对其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性化的健康计划,使居民及时了解健康状况并自我干预。 

    2.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每年向签约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资料不少于1份,使居民及时掌握健康知识信息。 

    3.慢性病管理。根据签约居民不同健康状况和需求,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慢性病患者按分级管理要求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健康教育及咨询等服务。

    4.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对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状况评估及健康指导等服务。   

5.0-6岁儿童保健及预防接种。为签约家庭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咨询指导服务,开展I、II类疫苗免疫接种咨询服务。

6.孕产妇保健管理。对签约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健康知识咨询和指导。

   7.传染病管理。对居家医学观察的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提供预防指导。

8.对空巢、行动不便并有需求的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和预约上门服务。

 

第四章  签 约 服 务 管 理

 

第十三条  签约前基层医疗机构应在签约居民所在的村(社区)公布签约医生或团队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专长、学历、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供居民自愿选择。

第十四条 签约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健康服务项目、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协议双方签名、签约时间等。协议一式3份,签约医生或团队、所在基层医疗机构和签约居民各持1份。

第十五条 签约服务范围原则上以村(社区)或片为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十六条  签约医生或团队签约服务人数原则上在1500人以内,不得超过2000人。

第十七条 签约期限原则为1年。每年1签,期满后可根据居民的意愿,进行续约或另签。

第十八条  签约医生或团队在与签约居民签订协议时,应当面与签约居民说明签约内容、双方承担责任和义务等,并获取签约居民签字或盖章回执。

第十九条各基层医疗机构要鼓励医务人员利用休息时间为签约居民服务,并要制订签约医生AB岗工作制度,签约居民需要医疗服务时,若签约医生不在岗无法履职期间,签约医生所在基层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应医生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签约医生应保护签约居民的隐私,不得向社会、公众泄露签约居民的医疗、健康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签约医生或团队应及时将服务内容录入签约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应按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引 导 和 扶 持

 

第二十三条为推进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工作,建立由区政府牵头,发改、卫生、编办、财政、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落实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单独预算,按重点人群、一般人群两类有效签约人数每人每月10元、2.5元标准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工作经费不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 为引导签约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基层医疗机构应推出相应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保的签约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后转入区级医院就诊的,医保报销政策给予优惠。

 

第六章  考 核 和 奖 惩

 

第二十八条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健康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基层医疗机构和签约医生或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约服务工作经费相应扣减。

(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签约居民在当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比例小于70%;

(二)门诊、住院病人均次费用年度增幅达不到医改控费要求;

(三)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签约人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达标率在90%以下;

(四)签约居民满意度调查低于90%。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机构和签约医生或团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基层医疗机构和签约医生或团队予以改正,暂停签约医生或团队签约资格,在全区卫生系统通报、批评。

(一)  弄虚作假,虚报签约人数的;

(二)  伪造工作报表和统计数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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