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14〕62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和落实等相关工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文件
虞政发〔2014〕62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3〕42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绍兴市区养老保障制度并轨政策规定执行
(一)从2015年1月起本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含未满16周岁人员,下同)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含村补助)一次性按参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2015年1月起为15070元,政府补助金随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全额可抵缴所缴纳的费用,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龄按规定每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其中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含村补助)可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6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5%缴费优惠政策,依次递减至70周岁止,年龄计算止征地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的当年12月31日),政府补助金全额可抵缴所补缴的费用,并从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含村补助)一次性按34000元(以后随政府补助金同步调整)、9000元二档缴费标准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享受530元/月、280元/月保障待遇(生活补贴),其中530元/月的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低保调整而调整,280元/月待遇标准原则上封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享受同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等额政府补助金,按绍兴市统一规定划记个帐和合并保障待遇计发城乡居民养老金。
(二)对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并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采取三年过渡达到绍兴市区规定标准。即本区政府补助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享受的待遇按如下时间安排过渡:
2015年6月30日前政府补助金确定为1507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高档缴费标准确定为34000元及享受的保障待遇为530元/月;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分别调整为18250元,38000元及590元/月;2016年7月1日起按绍兴市政府规定及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新产生被征地农民中的未满16周岁拟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新征地未满16周岁拟参保人员),须从满16周岁之月起的半年内按本条(一)款规定补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补办参保对象政府补助金仍按被征地农民确认时同期参保补助金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激励原被征地农民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