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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管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下管镇“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的实施方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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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政〔2015〕5号

  

各行政村(居)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关心帮扶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形成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根据《关于大力开展“人人崇尚美,个个奉献爱”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虞文明〔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人口计生工作实际,根据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镇村(居)开展“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加强物质和精神帮扶,给予人文关怀,切实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让失独家庭感受到“人间自有真情在”的社会温暖,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关怀、关心失独家庭的舆论氛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活动内容

    1.建立物质关爱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区政府《关于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实施意见》,向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发放好精神抚慰金、特别扶助金和关爱扶助金,使他们生活上得到保障,实现老有所养。

    2.建立精神慰藉志愿者服务机制。组织各志愿者队伍,联合社会公益性团体,与失独家庭结成“一对一”关爱对子,开展定期走访慰问,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生活服务等,形成人人参与关爱、帮助失独家庭的社会氛围,使他们切实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温暖。

    3.建立再生育辅助帮扶机制。对失独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免费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主动代办生育审批服务,其自负医疗服务费用部分由本人上报可向区计生公益金申请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4.建立计生公益关爱机制。区计生公益金落实好救助名额,每年对失独家庭进行公益救助。镇政府设立慰问金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三、活动安排

    按照“上下联动”的总体要求,以项目化管理为抓手,扎实推进“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5年1月—2月)

    1.各村(居)成立“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活动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好计生联系员,配合区、镇开展好春节前计生公益金走访慰问活动;

    3.组织村计生服务员开展失独家庭对象的调查摸底、审核公示、资格确认,建立失独家庭对象档案资料,录入信息平台,切实掌握好基础信息。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5年3月—12月)

    1.组建好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引导吸收计生协会会员,组建好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队伍工作机制。

    2.设计活动载体。组织开展以“生育关怀,圆梦微心愿”活动为载体,开展失独家庭微心愿征集、认领、圆梦活动;对外来流动民工子女开展“流动花朵”关爱等活动。

    3.开展重要节日关怀服务活动。组织发动志愿者,联合一些社会团体组织,逢中秋、春节等重要节日,对失独家庭进行走访慰问,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调整,并给予生活家政方面的服务帮扶。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对象联系群,节日期间通过短信等形式进行慰问。

    4.提供生殖健康服务。以计生指导站为依托,对失独家庭育龄妇女给予妇女病检查和诊治服务,提供咨询和赠医送药,对失独家庭辅助再生育对象,提供建档、服务机构预约、随访等服务,促进她们的生殖健康。

    5.落实好物质帮扶。为失独家庭发放好特别扶助金、关爱扶助金、精神抚慰金及辅助生育等各类补助,同时做好区、镇两级计生公益金公益救助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梳理阶段(2015年12月)

    认真做好“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活动的总结,梳理相关活动成果,找出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四、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由镇长章国琪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林莉莉副镇长任副组长,镇计生专干任成员的“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制订、进展情况跟踪督促和总结等工作。各行政村(居)、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作为、积极参与。

    2.稳步推进。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排定具体项目(活动),注重实际效果,做出特色亮点。要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关心失独家庭,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掌握他们的真正需求,不搞蜻蜓点水式的关怀,注重活动连续性、实效性。

    3.注重宣传。挖掘工作中好的做法、成功事例和典型经验,充分利用简报、网站等途径,加强对“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附件:下管镇“关爱失独家庭暖心行动”主题教育活动项目安排表

 

 

 

                                                      下管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管政〔2015〕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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