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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清明期间是我区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明火上坟祭祖等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2月18日至2月28日)、清明期间(
(一)禁止在林区上坟祭祖、殡葬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烧香点烛、烧坟草等一切明火;
(二)禁止在林区和林缘烧灰、烧埂、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
(四)禁止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其它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消防责任,组织足够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严查火源,严控野外火源。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消防、安全生产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祭祖等新风尚。各级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玩火、不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等。
三、区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与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春节、清明节期间,要派出人员到联系乡镇、街道协助管火,组织人员在森林沿线、进山道口等设卡检查,巡逻护林,采取有力措施,严控带火种进山;发现带纸钱、香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的,一律予以收缴集中保管。
四、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组织发动村干部党员分片管护,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本通告,不在林区违法用火。
五、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公墓陵园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七、为减少城区祭扫墓地交通流量,2月19日区民政局专门安排汽车东站至南山陵园祭扫免费班车,时间为上午6时至下午16时。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