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除高速沿线两侧200 米范围外)城市建成区及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城、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城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牵头组织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出让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交通运输、建设、水利、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予以配合,编制完成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区公安、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国土、宣传、财政、环保、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作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的主要依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应从总体上控制户外广告与城市空间和城市特征之间的关系,明确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结合城市发展趋势和城市空间特征,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提出定性的控制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在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基础上,对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详细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色彩、位置、内容等要素提出明确的定量指标。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参照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30 日。
第七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八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事先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在下列情形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损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十条 一般户外广告许可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签订的载体使用协议,或国有产权载体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大中型户外固定设施占地高架广告);
(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施工设计图、安装说明书等(限大中型户外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决定后,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公布登记手续。
小型店招店牌类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后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许可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招标或拍卖文本中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政府部门以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设置载体),统一收归区城管执法局管理、使用和维护,用作商业广告发布的,统一公开出让。
公共载体使用权招标和拍卖工作由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中型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中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签订的载体使用协议,或国有产权载体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设置临时性小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后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和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六年。
公共载体每次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根据载体实际情况,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本办法施行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许可延续
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查延续申请,并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许可中断或终止
根据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户外广告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设置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被征用的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使用收入退还给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
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异常恶劣天气,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对有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对安全隐患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确认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超过审批设置期限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经处置后产权收归政府所有;依法取得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户外广告使用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虽经过批准,设置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清除的;
(三)户外广告陈旧、变形、损坏、不洁,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危及他人安全的;
(五)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六)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违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必须落实专人管护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使用、维护不当,致使发生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二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上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07]282 号)同时废止;原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